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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的应然转向--以规制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为重点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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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双阳 李川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31-242,共12页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于上游的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相比,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表现为法益侵害的根源性、直接性和精准性。因此,刑事立法应以需求端为导向,有必要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要件与出罪事由,即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为危害行为,以非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以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为违法阻却事由,既从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又限定非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使用 使用自主 法益侵害 入罪要件 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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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疫犯罪行为的刑法应对及基本立场选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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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姗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25-39,共15页
对于突发传染病期间的涉疫犯罪行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兼顾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积极谨慎地适用刑法。对待疫情期间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对其中界定模糊的部分予以明确化、确定化。对于涉疫犯罪行为,... 对于突发传染病期间的涉疫犯罪行为,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兼顾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积极谨慎地适用刑法。对待疫情期间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对其中界定模糊的部分予以明确化、确定化。对于涉疫犯罪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主体、侵害的法益等不同而做类型化梳理与解释,同时注重各罪的具体适用。疫情结束后,为避免刑法万能论,刑法应当积极发挥其最后保障机能,在明确法益侵害性的基础上,继续运用违法犯罪二元机制为刑法的介入设置合理边界,并从客观主义向度探寻社会风险的刑法应对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疫犯罪 积极刑法观 法益侵害 刑法适用 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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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规范属性及刑事归责的法教义学诠释 被引量:2
3
作者 王海军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8-161,共14页
刑法理论中对于自杀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违法还是归属“法外空间”的分歧,缘于将生活语意上的自杀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混为一谈。根据主观上的纯粹自愿自主与客观上的完整自我支配与否,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可分为自主性的自杀和... 刑法理论中对于自杀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违法还是归属“法外空间”的分歧,缘于将生活语意上的自杀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混为一谈。根据主观上的纯粹自愿自主与客观上的完整自我支配与否,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可分为自主性的自杀和非自主性的自杀。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在法规范上是完全自由地组织、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存在法益侵害的空间,彰显公民真正的自治自律,是宪法赋予公民自我决定权的全部实现。非自主性自杀行为是在他人介入、干涉的因素影响下实施的,基于生命法益的高度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流转性,非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它在形式上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类型,具有客观的实质刑事违法性,而自杀者终极性地陷入自杀决意后无法形成反对动机,丧失了他项行为选择,在责任上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免于刑事非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杀 非自主性自杀 法益侵害 刑事违法性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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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益的嬗变与行为特质 被引量:5
4
作者 黄罕敏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18-228,共11页
传销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经历了从经营型传销到诈骗型传销、再到互联网集资型传销的转变,无论在哪个发展阶段,传销犯罪属于诈骗犯罪或组织领导型犯罪的困惑始终影响着对本罪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传销犯罪的分析可知,随着组织、领导传销... 传销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经历了从经营型传销到诈骗型传销、再到互联网集资型传销的转变,无论在哪个发展阶段,传销犯罪属于诈骗犯罪或组织领导型犯罪的困惑始终影响着对本罪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传销犯罪的分析可知,随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发展,本罪脱离了经营活动的范畴,不应当再以市场经济秩序为保护法益,本罪的主要保护法益是以风险可控性为内涵的社会稳定法益,次要保护法益是个人的财产法益。现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应当借助法益的违法性评价机能实现立法与司法上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 法益侵害 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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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与伦理:实质违法性的双重选择 被引量:3
5
作者 胡东平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81-87,共7页
违法性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颇为流行。法益衡量说在理论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结果无价值论在刑法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建立在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不但在... 违法性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颇为流行。法益衡量说在理论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结果无价值论在刑法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建立在刑法既是裁判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不但在于客观上的法益侵害,而且在于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但法益侵害应予以优先考虑。二元结果无价值论与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内容上高度吻合,可以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理论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 法益侵害 社会相当性 二元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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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评价的核心要素:规范与法益 被引量:2
6
作者 李学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4期110-116,共7页
犯罪是符合刑法条文规定、违反刑法规范并侵害法益的行为。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一般属于犯罪行为,但在疑难案件中需要进行规范判断,以确定相关的行为违反了条文内涵的刑法规范。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价值判断与事实认证的结合,需借助&qu... 犯罪是符合刑法条文规定、违反刑法规范并侵害法益的行为。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一般属于犯罪行为,但在疑难案件中需要进行规范判断,以确定相关的行为违反了条文内涵的刑法规范。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价值判断与事实认证的结合,需借助"模糊的"刑法条文得以确定刑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在犯罪认定过程中,条文规定只是一个必要不充分条件,仍需要确认是否存在规范违反以及法益侵害;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共同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法益并非单纯的被选择而是作为规范的效力根据存在,法益的此种功能使其在规范中确认,以避免其自身精神化、抽象化的危险。法益与规范均为同一立法者基于价值偏好所选择的结果,两者系"一母同胞",相互交融,成为判定违法性本质的核心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 条文规定 规范违反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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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犯罪构成概念规范性诠释——兼论犯罪构成体系再建构 被引量:1
7
作者 陈文昊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135-141,共7页
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一直以来被置若罔闻。一方面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犯罪构成体系为模板,另一方面引入修正犯罪构成理论对现有理论加以改造,希望有助于克服现有体系的弊病。而将作为—不作为、直接实行—间接实行作为实行行为的两个内部维... 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一直以来被置若罔闻。一方面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犯罪构成体系为模板,另一方面引入修正犯罪构成理论对现有理论加以改造,希望有助于克服现有体系的弊病。而将作为—不作为、直接实行—间接实行作为实行行为的两个内部维度,并据此将犯罪特殊形态、共犯形态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体系的两个外部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得构成要件与成立条件泾渭分明,避免了分析混乱,而且有助于厘清共犯与犯罪特殊形态问题。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以修正可能性为前提,借助弥补完整构成要件中缺少要素得以完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正犯罪构成 法益侵害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违法性 故意 过失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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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当代价值 被引量:1
8
作者 郭玮 许晨夕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48-54,共7页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根源于秩序本位与自由本位两种刑法价值观的对立,是对立统一关系;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均须全面看待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机能。法益概念的清晰明确性、规范性以及专属性有待商榷,仅具司法论意义的法...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根源于秩序本位与自由本位两种刑法价值观的对立,是对立统一关系;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均须全面看待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机能。法益概念的清晰明确性、规范性以及专属性有待商榷,仅具司法论意义的法益无法取代社会危害性。在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实现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的转向提供基础和起点,对于立法中犯罪圈适度扩张问题、司法中定罪与量刑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法益侵害性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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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二分法下的刑法解释问题研究 被引量:1
9
作者 张馨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679-688,共10页
按照刑法规范文本的不同,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网络化的传统犯罪与专门的网络犯罪,这种网络犯罪二分法在刑法解释问题上呈现出种种差异。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更倾向于法益侵害说、实质解释、客观解释、扩张解释,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更倾向于... 按照刑法规范文本的不同,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网络化的传统犯罪与专门的网络犯罪,这种网络犯罪二分法在刑法解释问题上呈现出种种差异。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更倾向于法益侵害说、实质解释、客观解释、扩张解释,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更倾向于规范违反说、形式解释、主观解释、限缩解释。在解释的误区上,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极易架空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需要采用形式解释的方法进行出罪;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易忽略法益侵害程度,因此需要借助实质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出罪。在对这两类网络犯罪进行刑法解释时要警惕“刑法万能论”的误区,采取多种手段治理网络危害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刑法解释 实质解释 形式解释 法益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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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 被引量:1
10
作者 郭小亮 黄文忠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89-96,共8页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简单定性为抢劫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的做法难言妥当。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应按照情节轻重量刑。抢劫信用卡当场使用的,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是指行为人实力控制被害人期间使用信用卡。抢劫信用卡...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简单定性为抢劫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的做法难言妥当。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应按照情节轻重量刑。抢劫信用卡当场使用的,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是指行为人实力控制被害人期间使用信用卡。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行为,不符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成立要件之法益同一性、对象同一性和法益包括性要求,应单独定罪评价,且与抢劫罪并罚。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按照抢劫罪(不计数额)和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并罚。抢劫信用卡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按照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信用卡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法益侵害 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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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事后自救
11
作者 马荣春 陈芹 《政法学刊》 2014年第1期41-49,共9页
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救行为的特别意义,它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后即正当化事由之一。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从起因要件、时机要件到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再到对象要件和限度要件的系列性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不符... 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救行为的特别意义,它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后即正当化事由之一。刑法中的事后自救有着从起因要件、时机要件到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再到对象要件和限度要件的系列性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不符合构成要件或成立条件的自救行为轻者是过失犯罪,重者是故意犯罪,不仅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甚至可以实施"刑法中的事后反自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中的事后自救 法益侵害 不法侵害人 合法占有 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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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三论——基于不同视角的分析
12
作者 付传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80-83,共4页
对被害人承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结论。名称,从承诺人的视角为权利人同意,从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则为被害人承诺;对象,从被害人方面是承诺,从行为人方面则为经承诺而为的行为;正当化根据,从行为的视角为规范违反,从结... 对被害人承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结论。名称,从承诺人的视角为权利人同意,从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则为被害人承诺;对象,从被害人方面是承诺,从行为人方面则为经承诺而为的行为;正当化根据,从行为的视角为规范违反,从结果的视角则为法益侵害。而不同视角的统一才是对被害人承诺的完整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规范违反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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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行为之犯罪预备性——对教唆行为犯罪实行行为性之否定
13
作者 朱道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31-36,共6页
从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来看,教唆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选择一定的教唆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说了什么或是表达了什么,这种选择教唆对象、制造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同一... 从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来看,教唆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选择一定的教唆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说了什么或是表达了什么,这种选择教唆对象、制造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同一般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是,教唆行为一经实施,便开启了一个独立且失控的因果发展流程,制造了一个不受教唆者所控制的侵害法益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 行为无价值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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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的证伪——以社会危害性为视角
14
作者 华余铭 张超 《济宁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19-123,共5页
犯罪本质问题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法益侵害说的对峙,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确定的结论。犯罪本质问题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之间所具有根本不同... 犯罪本质问题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法益侵害说的对峙,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确定的结论。犯罪本质问题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之间所具有根本不同的内容,而实际上,无论是社会危害性理论还是法益侵害说,都不能真正明确的、一次性的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无法解决犯罪本质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刑法、民法、行政法之间根本并不存在一个清晰的分界,对罪与非罪的问题也就无法从理论上作出一个清晰明确的分界标准。这就导致了在现有的理论语境下讨论犯罪本质问题是无法得出一个真正确切的结论的,也就是说犯罪本质问题其实只是一个伪命题。但不应当否认探讨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即罪与非罪的问题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本质 社会危害性 法益侵害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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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本质及限制解释——以生产、销售假药为例 被引量:24
15
作者 喻浩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53-68,共16页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假药犯罪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普遍打击形式假药的做法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既有研究中的认定假药标准的实质化观点从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出发,主张在法律适用中以法益侵害说为解释原则,目的性地区分行政...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假药犯罪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普遍打击形式假药的做法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既有研究中的认定假药标准的实质化观点从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出发,主张在法律适用中以法益侵害说为解释原则,目的性地区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将形式假药排除出刑法处罚的范围。实质化观点无视立法者作出的价值判断,其具体逻辑陷入了诸多理论误区。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对抽象危险犯本质的重新认识:抽象危险犯所侵害的不是法益的存在本身或其价值完整性,而是法益主体对法益进行支配的安全性。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罪设计为抽象危险犯,旨在通过保障公众安心用药的制度性条件,更为周延地保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个人法益。我国《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并未改变假药犯罪的抽象危险犯属性,只是将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由"违反批准"改为"违反标准"。对抽象危险的判断应当采取事前视角,只要行为人的生产、销售行为可能动摇公众用药的安全性,就应当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与此同时,应从危险领域与危险来源两个方面对假药的抽象危险犯进行限定解释,以避免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 行政犯 价值判断 法益侵害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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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侵犯说视野下法定犯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缩 被引量:9
16
作者 罗翔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60-77,共18页
法益侵害说作为刑罚扩张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定犯提供全面辩护导致其陷入适用困境,应该由权利侵犯说代替其承担法定犯的立法批判和司法限缩的功能。权利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并且是由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因此权利是连接... 法益侵害说作为刑罚扩张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定犯提供全面辩护导致其陷入适用困境,应该由权利侵犯说代替其承担法定犯的立法批判和司法限缩的功能。权利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并且是由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因此权利是连接道德义务与法律利益的桥梁,刑法也必然具有道德属性。基于权利侵犯说理论,在立法限制层面,法定犯的设置前提是行为间接上侵犯了个人权利,用权利侵犯说代替法益侵害说作为法定犯的刑事立法基础,依据个人权利区分法定犯与行政犯,并且基于道德规范来限制法定犯设立。在司法限缩层面,权利侵犯说要求法定犯在司法适用中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限缩,在形式上,基于前置法与权利的联系判断限缩适用的范围,并在解释入罪过程中发挥刑法的补充性解释作用;在实质上,以法定犯在间接上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司法解释的基础,并依据个人权利来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权利侵犯说 法益侵害说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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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论的现代困境及其宪法化改造 被引量:2
17
作者 姜涛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67-182,共16页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论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关联的法理,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使其在避免刑法从法益侵害向法益侵害危险退让、以价值理性取代目的理性、从“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过渡到“社会国家的社会秩序形塑”上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刑法强调犯罪设定或犯罪认定以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这需要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关联起来,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实践。刑法不可以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或解释为犯罪,这种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侵害危险 比例原则 基本权利 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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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分析 被引量:5
18
作者 谭明 洪峰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47-51,共5页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其内容在于排除意思而非利用意思。当然,这里的"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他人占有的意图,只有坚持如此理解,才能符合盗窃罪是侵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实现保护财产法...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其内容在于排除意思而非利用意思。当然,这里的"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他人占有的意图,只有坚持如此理解,才能符合盗窃罪是侵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实现保护财产法益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法益侵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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