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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被引量:
33
1
作者
季秀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23-26,共4页
流质契约虽有可能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失衡以及损害担保设定人之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之弊端,但是,其也具有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以及降低担保权实现的交易成本等优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承认流质契约,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意...
流质契约虽有可能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失衡以及损害担保设定人之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之弊端,但是,其也具有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以及降低担保权实现的交易成本等优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承认流质契约,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也是实现担保权价值取向统一的需要,还是排除创设新型担保权之障碍的需要。在未来《物权法》承认流质契约的同时,应当运用现行法的规定和创设新的合理方法处理好对担保设定人及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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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质契约
担保权
担保设定
《物权法》
承认
债权人
当事人意思自治
利益失衡
交易成本
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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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的担保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朱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
19
2
作者
黄芬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01-108,共8页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从形式上看类似让与担保,但其并非让与担保,而是当事人之间为规避物权法禁止流质约定的一种规避法律行为,因而并不能发生债权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确有以...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从形式上看类似让与担保,但其并非让与担保,而是当事人之间为规避物权法禁止流质约定的一种规避法律行为,因而并不能发生债权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确有以商品房担保债权履行的效果意思,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并不能主张就商品房获得优先受偿权。另外,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形似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立法仍没有设置与规范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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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流质条款
抵押
买卖合同
原文传递
流质契约取舍辨
被引量:
4
3
作者
周迎杰
阎波
曹云野
《怀化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51-53,共3页
流质契约利弊并存,但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不必因其潜在的微小弊端的存在而对其一票否决废之不用。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既解禁流质契约,又对其予以适当限制,以期达到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自治精神,又适当平衡担保设定人和...
流质契约利弊并存,但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不必因其潜在的微小弊端的存在而对其一票否决废之不用。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既解禁流质契约,又对其予以适当限制,以期达到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自治精神,又适当平衡担保设定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担保权人之间利益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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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质契约
质权
抵押权
让与担保
物权立法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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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以房抵债的理论争点与效力探讨
被引量:
5
4
作者
韩俊英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50-156,共7页
以房抵债在我国自古有之,如今重回人们视野有其特定原因。在纠纷发生时,法院将其作为疑难案件处理,并在实践中形成不同裁判路径。归纳而言,实务界与理论界相关争议主要围绕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条款、代物清偿以及诺成合同展开,并形成...
以房抵债在我国自古有之,如今重回人们视野有其特定原因。在纠纷发生时,法院将其作为疑难案件处理,并在实践中形成不同裁判路径。归纳而言,实务界与理论界相关争议主要围绕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条款、代物清偿以及诺成合同展开,并形成截然不同观点。"并存而又联系"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无论从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的标准来判定,均符合构成合同联立的要件。在合同联立理论下对愈发特殊与复杂的以房抵债进行分析,可以为以房抵债效力之认定探寻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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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房抵债
合同联立
流押条款
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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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流质契约禁止规则的多视角反思
被引量:
5
5
作者
吴延学
陈潜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78-84,共7页
流质契约一方面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交易双方利益的衡平,实无禁止的必要。承认了流质契约的效力,也就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扫清了障碍,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关键词
流质契约
意思自治
利益衡平
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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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以物抵债解释论:从“简单”到“选择”
6
作者
李运达
《仲裁研究》
2023年第1期45-55,共11页
以物抵债系以物充当原有债务之清偿。以物抵债既不应被解释为一个新的契约,也不是所谓的“处分行为”。以物抵债合意应被解释为对原债的变更而非更新。变更后的法律关系由简单之债变为选择之债。以物抵债可准用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
以物抵债系以物充当原有债务之清偿。以物抵债既不应被解释为一个新的契约,也不是所谓的“处分行为”。以物抵债合意应被解释为对原债的变更而非更新。变更后的法律关系由简单之债变为选择之债。以物抵债可准用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买卖合同规则。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应通过审查原债权债务关系及预告登记制度予以防范。对以物抵债的解释,应努力兼顾当事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亦应追求法律关系的简洁与法律规则的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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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物抵债
流质契约
处分行为
选择之债
原文传递
流质契约类型独立论
被引量:
3
7
作者
吕斌
张力
《私法》
CSSCI
2018年第2期174-205,共32页
我国实践中盛行的以'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债务的新型担保交易方式,实际上是古老的流质契约法律制度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逐渐发展并成熟的结果。流质契约得以独立的债权合同形式存在,是一种独立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的担保...
我国实践中盛行的以'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债务的新型担保交易方式,实际上是古老的流质契约法律制度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逐渐发展并成熟的结果。流质契约得以独立的债权合同形式存在,是一种独立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的担保类型。流质契约作为债权合同之一种,应属于双务合同、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而作为一类独立的担保,由其所产生的担保责任形态为有限财产责任。流质契约不仅与让与担保存在明显区别,而且也有异于代物清偿或者代物清偿预约。民法典分则编应对流质契约的法律本质予以重新确认,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流质契约法律制度,以保障融资安全并兼顾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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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质契约
债权合同
担保
登记
清算义务
原文传递
解禁流质契约之合理性辨析
被引量:
2
8
作者
王永飞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5年第2期74-77,共4页
否定流质契约的合法性,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作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也对流质契约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近年来,为了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平衡、减少交易成本、促进效率、充分体现民法上意思...
否定流质契约的合法性,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作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也对流质契约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近年来,为了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平衡、减少交易成本、促进效率、充分体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部分国家开始解禁流质契约。承认流质契约的合法性,对完善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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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质契约
意思自治
利益平衡
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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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被引量:
2
9
作者
黄丽娟
杨士民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6-31,共6页
流质契约禁止的问题由来已久,应当认为以股权为抵押物的流质契约禁止属于法律上的管理性效力禁止。只要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运用法学解释技巧将涉诉的股权流质契约解释为有效。为此,我们需要区分流质条款与主...
流质契约禁止的问题由来已久,应当认为以股权为抵押物的流质契约禁止属于法律上的管理性效力禁止。只要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运用法学解释技巧将涉诉的股权流质契约解释为有效。为此,我们需要区分流质条款与主合同效力,不能因后者而否定主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在股权等权利流质的情况下,应灵活解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流质禁止的法条规定,得出股权流质协议有效的结论,而与传统的流质禁止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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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权
流质
权利质押
合同的效力
管理性禁止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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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从预告登记到假登记——以德日韩相关制度比较为中心
被引量:
1
10
作者
刘兰兰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67-70,共4页
本文意在通过对德国的预告登记和日本、韩国的假登记制度进行比较考察,指出两种制度的异同,以此揭示预告登记制度与假登记制度是否为同一种制度。通过分析,笔者的观点与主流观点有差异,认为德国与韩国的制度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日本的...
本文意在通过对德国的预告登记和日本、韩国的假登记制度进行比较考察,指出两种制度的异同,以此揭示预告登记制度与假登记制度是否为同一种制度。通过分析,笔者的观点与主流观点有差异,认为德国与韩国的制度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日本的假登记担保制度则是一种“流质”性质的担保。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指出了两种制度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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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告登记
假登记
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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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从一起案件看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
1
11
作者
张继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7期46-50,55,共6页
文章从剖析一个案例开始,分析了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以物抵债现象,辨析了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的关系,从以物抵债的不同效力学说阐述了不同效力认定的理由。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二者虽有不同,但法律禁止其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通过对最高...
文章从剖析一个案例开始,分析了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以物抵债现象,辨析了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的关系,从以物抵债的不同效力学说阐述了不同效力认定的理由。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二者虽有不同,但法律禁止其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通过对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对比剖析得出,法律虽然对以物抵债行为没有直接规定,但其基本精神是否定以物抵债的效力,案件的处理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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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质契约
以物抵债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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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对流质契约禁止性规定的理论反思
被引量:
1
12
作者
徐森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68-71,共4页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流质契约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我国亦不例外,但是现代各国的许多学者对此已经产生了质疑。流质契约具有维护私法自治、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和实现各种制度协调发展的优势,其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流质契约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我国亦不例外,但是现代各国的许多学者对此已经产生了质疑。流质契约具有维护私法自治、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和实现各种制度协调发展的优势,其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用现存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没有必要事先在法律中做出禁止性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并不能如初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有时甚至还会因为担保物的贬值或市场竞争的约束机制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流质契约的解禁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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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质契约
禁止
债务人
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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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航空器“流押契约”的正当性及立法路径的选择
被引量:
1
13
作者
郝秀辉
赵金瑞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83-90,共8页
流押契约禁止的立法目的需要修正,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流押契约对债务人(抵押人)未必会造成不利益,其本身的一些积极价值需要重新评估和重视。航空器流押契约的存在具有必要性,是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增强债权人融资信心的需要...
流押契约禁止的立法目的需要修正,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流押契约对债务人(抵押人)未必会造成不利益,其本身的一些积极价值需要重新评估和重视。航空器流押契约的存在具有必要性,是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增强债权人融资信心的需要,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落实、符合法律的效益价值追求。因此,我国立法应顺应时代的立法趋势,确认航空器流押契约的效力,同时建议通过引入一个特殊的撤销权对其潜在的消极效应予以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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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空器
流押契约
私法自治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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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非典型担保现实困境之突破
被引量:
1
14
作者
宋欣儒
《吕梁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66-70,共5页
根据某种担保是否为民法(尤其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可将其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后者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在于弥补前者的缺陷与不足。随着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
根据某种担保是否为民法(尤其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可将其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后者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在于弥补前者的缺陷与不足。随着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法律障碍使其陷入发展困境,首当其冲的便是与物权法定原则、禁止流质契约规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应对非典型担保进行重新定位,通过缓和适用物权法定原则、有限解禁流质契约、统一物权公示制度等途径完善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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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典型担保
物权法定
流质契约
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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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觅主变卖”有效性与抵押权实现的多样化
15
作者
陈澜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4年第6期125-131,共7页
"觅主变卖"的预约条款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偿款期限届至而未偿还时,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自行出卖的合同条款。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角度,"觅主变卖"预约不宜解释为流质契约,且在现行法下无禁止必要。抵押权实现...
"觅主变卖"的预约条款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偿款期限届至而未偿还时,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自行出卖的合同条款。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角度,"觅主变卖"预约不宜解释为流质契约,且在现行法下无禁止必要。抵押权实现途径的多样化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立法趋势,表现为流质契约的解禁、抵押权自力实现的采纳以及让与担保的认可。我国民法也应考虑丰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而非进一步缩限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若要在立法上承认"觅主变卖"预约,并使这一机制得到充分、合理地利用,需要在清算和通知两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应当以《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制变卖的发生,在立法上强调公力实现以外的抵押权实现途径中的通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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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权实现
觅主变卖
流质契约
自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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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浅议流质契约的解禁
16
作者
储成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73-75,共3页
流质契约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有所不同,允许或禁止都有其利弊,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禁止流质契约。文章从弥补我国现有担保方式不足以及统一立法价值角度阐述了解禁流质契约的必要性。
关键词
流质契约
利弊分析
解禁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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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流质约款的合理性论略
17
作者
杨婉青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8-10,共3页
流质约款为国内外多数担保立法明确禁止,亦为我国民商法学界所否定。然而随着民法制度的不断构建,流质约款在体现意思自治、维护利益平衡等方面具有潜在的巨大优势。因此,学理和立法上对流质约款不应一概否定和禁止,而应当给予新的符合...
流质约款为国内外多数担保立法明确禁止,亦为我国民商法学界所否定。然而随着民法制度的不断构建,流质约款在体现意思自治、维护利益平衡等方面具有潜在的巨大优势。因此,学理和立法上对流质约款不应一概否定和禁止,而应当给予新的符合实际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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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流质约款
禁止
意思自治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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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担保”的行为性质研究
18
作者
唐旭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75-79,共5页
基于物权基本特征和原则,用标的物尚不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并不是习惯法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的担保物权,也不发生流质契约效力,而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代物清偿合同。
关键词
习惯法担保物权
抵押权
流质契约
附解除条件
代物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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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以物抵债审判实务之类型化评析
19
作者
李运达
韩雪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5年第6期131-136,共6页
以物抵债,系当事人在合同中之约定,应区分不同类型对其性质加以分析认定并尽量与我国现有的民法制度相匹配。以物抵债应从时间及物权变动上区分为四种类型,对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从意思自治及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在正确对合同和法律进行解...
以物抵债,系当事人在合同中之约定,应区分不同类型对其性质加以分析认定并尽量与我国现有的民法制度相匹配。以物抵债应从时间及物权变动上区分为四种类型,对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从意思自治及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在正确对合同和法律进行解释的前提下肯定其效力,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及代物清偿等规则。预防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应对原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审查,使本属于法院的义务回归其位,并辅之以不动产登记制度及预告登记制度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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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物抵债
审委会纪要
流质契约
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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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让与担保性质与效力认定
20
作者
李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5年第4期135-141,共7页
让与担保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权人之方式,实现债务担保之目的,系一种非典型担保,具有形式上的"让与"与目的上的"担保"之特征。在让与担保性质认定上,应透过其权利外观探求当事人真实表示意思;在其效力认定方面...
让与担保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权人之方式,实现债务担保之目的,系一种非典型担保,具有形式上的"让与"与目的上的"担保"之特征。在让与担保性质认定上,应透过其权利外观探求当事人真实表示意思;在其效力认定方面,应承认其物权合法性及契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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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让与担保
意思表示
区分原则
物权法定
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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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被引量:
33
1
作者
季秀平
机构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23-26,共4页
文摘
流质契约虽有可能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利益失衡以及损害担保设定人之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之弊端,但是,其也具有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以及降低担保权实现的交易成本等优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承认流质契约,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也是实现担保权价值取向统一的需要,还是排除创设新型担保权之障碍的需要。在未来《物权法》承认流质契约的同时,应当运用现行法的规定和创设新的合理方法处理好对担保设定人及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
流质契约
担保权
担保设定
《物权法》
承认
债权人
当事人意思自治
利益失衡
交易成本
偿还
Keywords
fluidity
contract
pledge
mortgage
the
transferring
guarantee
legislation
of
real
right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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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的担保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朱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
19
2
作者
黄芬
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01-108,共8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继续性合同研究>(10YJC820111)
文摘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从形式上看类似让与担保,但其并非让与担保,而是当事人之间为规避物权法禁止流质约定的一种规避法律行为,因而并不能发生债权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确有以商品房担保债权履行的效果意思,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并不能主张就商品房获得优先受偿权。另外,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形似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立法仍没有设置与规范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
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流质条款
抵押
买卖合同
Keywords
house-sailing
contract
alienation
guarantee
fluidity
clause
mortgage
sales
contract
分类号
D99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流质契约取舍辨
被引量:
4
3
作者
周迎杰
阎波
曹云野
机构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工部
湘西自治州艺术剧院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怀化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51-53,共3页
文摘
流质契约利弊并存,但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不必因其潜在的微小弊端的存在而对其一票否决废之不用。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既解禁流质契约,又对其予以适当限制,以期达到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自治精神,又适当平衡担保设定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担保权人之间利益的理想状态。
关键词
流质契约
质权
抵押权
让与担保
物权立法
利益平衡
Keywords
fluidity
contract
pledge
mortgage
the
transferring
guarantee
legislation
of
real
right
balance
of
interests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以房抵债的理论争点与效力探讨
被引量:
5
4
作者
韩俊英
机构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律系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50-156,共7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研究项目“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研究--以重庆、成都农村地区为样本”(CLS(2016)D91)
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法律问题研究”(2017XZQN-28)
文摘
以房抵债在我国自古有之,如今重回人们视野有其特定原因。在纠纷发生时,法院将其作为疑难案件处理,并在实践中形成不同裁判路径。归纳而言,实务界与理论界相关争议主要围绕以房抵债是否属于流押条款、代物清偿以及诺成合同展开,并形成截然不同观点。"并存而又联系"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无论从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的标准来判定,均符合构成合同联立的要件。在合同联立理论下对愈发特殊与复杂的以房抵债进行分析,可以为以房抵债效力之认定探寻新的视角。
关键词
以房抵债
合同联立
流押条款
代物清偿
Keywords
paying-a-debt-in-kind
contract
simultaneous
fluidity
contract
datio
in
solutum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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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流质契约禁止规则的多视角反思
被引量:
5
5
作者
吴延学
陈潜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出处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78-84,共7页
文摘
流质契约一方面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交易双方利益的衡平,实无禁止的必要。承认了流质契约的效力,也就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扫清了障碍,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关键词
流质契约
意思自治
利益衡平
非典型担保
Keywords
fluidity
contract
autonomy
of
will
the
balance
of
profit
non-typical
guaranty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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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以物抵债解释论:从“简单”到“选择”
6
作者
李运达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仲裁研究》
2023年第1期45-55,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格标识的利用与保护研究”(20BFX105)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制度研究”(2021MFXH006)。
文摘
以物抵债系以物充当原有债务之清偿。以物抵债既不应被解释为一个新的契约,也不是所谓的“处分行为”。以物抵债合意应被解释为对原债的变更而非更新。变更后的法律关系由简单之债变为选择之债。以物抵债可准用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买卖合同规则。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应通过审查原债权债务关系及预告登记制度予以防范。对以物抵债的解释,应努力兼顾当事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亦应追求法律关系的简洁与法律规则的可适用性。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流质契约
处分行为
选择之债
Keywords
paying
the
debt
by
a
thing
fluidity
contract
act
of
disposition
debt
of
alternation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流质契约类型独立论
被引量:
3
7
作者
吕斌
张力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处
《私法》
CSSCI
2018年第2期174-205,共32页
文摘
我国实践中盛行的以'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债务的新型担保交易方式,实际上是古老的流质契约法律制度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逐渐发展并成熟的结果。流质契约得以独立的债权合同形式存在,是一种独立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的担保类型。流质契约作为债权合同之一种,应属于双务合同、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而作为一类独立的担保,由其所产生的担保责任形态为有限财产责任。流质契约不仅与让与担保存在明显区别,而且也有异于代物清偿或者代物清偿预约。民法典分则编应对流质契约的法律本质予以重新确认,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流质契约法律制度,以保障融资安全并兼顾融资效率。
关键词
流质契约
债权合同
担保
登记
清算义务
Keywords
fluidity
contract
contract
for
Credit
Guarantee
Registration
Liquidation
Liability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解禁流质契约之合理性辨析
被引量:
2
8
作者
王永飞
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5年第2期74-77,共4页
文摘
否定流质契约的合法性,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作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也对流质契约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近年来,为了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平衡、减少交易成本、促进效率、充分体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部分国家开始解禁流质契约。承认流质契约的合法性,对完善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流质契约
意思自治
利益平衡
经济效益
Keywords
fluidity
contract
autonomy
balance
of
profits
economic
benefits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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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被引量:
2
9
作者
黄丽娟
杨士民
机构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广西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6-31,共6页
文摘
流质契约禁止的问题由来已久,应当认为以股权为抵押物的流质契约禁止属于法律上的管理性效力禁止。只要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运用法学解释技巧将涉诉的股权流质契约解释为有效。为此,我们需要区分流质条款与主合同效力,不能因后者而否定主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在股权等权利流质的情况下,应灵活解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流质禁止的法条规定,得出股权流质协议有效的结论,而与传统的流质禁止相区别。
关键词
股权
流质
权利质押
合同的效力
管理性禁止
法律解释
Keywords
shareholding
fluidity
pledge
of
right
validity
of
contract
managerial
forbiddance
legal
interpreting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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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从预告登记到假登记——以德日韩相关制度比较为中心
被引量:
1
10
作者
刘兰兰
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67-70,共4页
文摘
本文意在通过对德国的预告登记和日本、韩国的假登记制度进行比较考察,指出两种制度的异同,以此揭示预告登记制度与假登记制度是否为同一种制度。通过分析,笔者的观点与主流观点有差异,认为德国与韩国的制度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日本的假登记担保制度则是一种“流质”性质的担保。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指出了两种制度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预告登记
假登记
流质契约
Keywords
Preliminary
registration
False
registration
fluidity
contract
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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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从一起案件看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
1
11
作者
张继昕
机构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7期46-50,55,共6页
文摘
文章从剖析一个案例开始,分析了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以物抵债现象,辨析了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的关系,从以物抵债的不同效力学说阐述了不同效力认定的理由。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二者虽有不同,但法律禁止其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通过对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对比剖析得出,法律虽然对以物抵债行为没有直接规定,但其基本精神是否定以物抵债的效力,案件的处理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
流质契约
以物抵债
法律效力
Keywords
fluidity
contract
recompense
the
debt
with
goods
legal
validity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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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对流质契约禁止性规定的理论反思
被引量:
1
12
作者
徐森燕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68-71,共4页
文摘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流质契约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我国亦不例外,但是现代各国的许多学者对此已经产生了质疑。流质契约具有维护私法自治、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和实现各种制度协调发展的优势,其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用现存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没有必要事先在法律中做出禁止性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并不能如初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有时甚至还会因为担保物的贬值或市场竞争的约束机制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流质契约的解禁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
流质契约
禁止
债务人
担保物
Keywords
fluidity
contract
prohibit
debtor
collaterals
分类号
DF52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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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航空器“流押契约”的正当性及立法路径的选择
被引量:
1
13
作者
郝秀辉
赵金瑞
机构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83-90,共8页
文摘
流押契约禁止的立法目的需要修正,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流押契约对债务人(抵押人)未必会造成不利益,其本身的一些积极价值需要重新评估和重视。航空器流押契约的存在具有必要性,是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增强债权人融资信心的需要,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落实、符合法律的效益价值追求。因此,我国立法应顺应时代的立法趋势,确认航空器流押契约的效力,同时建议通过引入一个特殊的撤销权对其潜在的消极效应予以抑制。
关键词
航空器
流押契约
私法自治
撤销权
Keywords
aircraft
fluidity
contract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right
of
rescission
分类号
DF93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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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非典型担保现实困境之突破
被引量:
1
14
作者
宋欣儒
机构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吕梁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66-70,共5页
文摘
根据某种担保是否为民法(尤其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可将其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后者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在于弥补前者的缺陷与不足。随着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日俱增,然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法律障碍使其陷入发展困境,首当其冲的便是与物权法定原则、禁止流质契约规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应对非典型担保进行重新定位,通过缓和适用物权法定原则、有限解禁流质契约、统一物权公示制度等途径完善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关键词
非典型担保
物权法定
流质契约
物权公示
Keywords
non
-
typical
security
numerus
clauses
fluidity
contract
publication
of
real
right
分类号
D91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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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觅主变卖”有效性与抵押权实现的多样化
15
作者
陈澜鑫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4年第6期125-131,共7页
文摘
"觅主变卖"的预约条款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偿款期限届至而未偿还时,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自行出卖的合同条款。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角度,"觅主变卖"预约不宜解释为流质契约,且在现行法下无禁止必要。抵押权实现途径的多样化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立法趋势,表现为流质契约的解禁、抵押权自力实现的采纳以及让与担保的认可。我国民法也应考虑丰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而非进一步缩限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若要在立法上承认"觅主变卖"预约,并使这一机制得到充分、合理地利用,需要在清算和通知两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应当以《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制变卖的发生,在立法上强调公力实现以外的抵押权实现途径中的通知制度。
关键词
抵押权实现
觅主变卖
流质契约
自力实现
Keywords
Enforcement
of
the
Right
of
Mortgage
fluidity
contract
Self-remedy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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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浅议流质契约的解禁
16
作者
储成凤
机构
安徽大学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73-75,共3页
文摘
流质契约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有所不同,允许或禁止都有其利弊,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禁止流质契约。文章从弥补我国现有担保方式不足以及统一立法价值角度阐述了解禁流质契约的必要性。
关键词
流质契约
利弊分析
解禁
担保方式
Keywords
fluidity
contract
analysis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
lifting
of
the
ban
assure
means
分类号
DF5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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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流质约款的合理性论略
17
作者
杨婉青
机构
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
出处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8-10,共3页
文摘
流质约款为国内外多数担保立法明确禁止,亦为我国民商法学界所否定。然而随着民法制度的不断构建,流质约款在体现意思自治、维护利益平衡等方面具有潜在的巨大优势。因此,学理和立法上对流质约款不应一概否定和禁止,而应当给予新的符合实际的科学态度。
关键词
流质约款
禁止
意思自治
合理性
Keywords
fluidity
contract
prohibition
autonomy
rationality
分类号
TS218 [轻工技术与工程—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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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担保”的行为性质研究
18
作者
唐旭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处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75-79,共5页
文摘
基于物权基本特征和原则,用标的物尚不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并不是习惯法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的担保物权,也不发生流质契约效力,而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代物清偿合同。
关键词
习惯法担保物权
抵押权
流质契约
附解除条件
代物清偿
Keywords
customary
law
security
interest
hypothec
fluidity
contract
resolutive
condition
real
settlement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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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以物抵债审判实务之类型化评析
19
作者
李运达
韩雪芳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5年第6期131-136,共6页
文摘
以物抵债,系当事人在合同中之约定,应区分不同类型对其性质加以分析认定并尽量与我国现有的民法制度相匹配。以物抵债应从时间及物权变动上区分为四种类型,对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从意思自治及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在正确对合同和法律进行解释的前提下肯定其效力,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及代物清偿等规则。预防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应对原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审查,使本属于法院的义务回归其位,并辅之以不动产登记制度及预告登记制度加以解决。
关键词
以物抵债
审委会纪要
流质契约
让与担保
Keywords
Debt
Payment
in
Property
Meeting
Summary
fluidity
contract
Transferring
Guarantee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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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让与担保性质与效力认定
20
作者
李惠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5年第4期135-141,共7页
文摘
让与担保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权人之方式,实现债务担保之目的,系一种非典型担保,具有形式上的"让与"与目的上的"担保"之特征。在让与担保性质认定上,应透过其权利外观探求当事人真实表示意思;在其效力认定方面,应承认其物权合法性及契约有效性。
关键词
让与担保
意思表示
区分原则
物权法定
流质契约
Keywords
Alienation
Guarantee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Principle
of
Distinction
Numerous
Clausus
fluidity
contract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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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季秀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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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的担保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朱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芬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19
原文传递
3
流质契约取舍辨
周迎杰
阎波
曹云野
《怀化学院学报》
200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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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4
以房抵债的理论争点与效力探讨
韩俊英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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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5
流质契约禁止规则的多视角反思
吴延学
陈潜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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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6
以物抵债解释论:从“简单”到“选择”
李运达
《仲裁研究》
2023
0
原文传递
7
流质契约类型独立论
吕斌
张力
《私法》
CSSCI
2018
3
原文传递
8
解禁流质契约之合理性辨析
王永飞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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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9
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黄丽娟
杨士民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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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0
从预告登记到假登记——以德日韩相关制度比较为中心
刘兰兰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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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1
从一起案件看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张继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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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2
对流质契约禁止性规定的理论反思
徐森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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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3
航空器“流押契约”的正当性及立法路径的选择
郝秀辉
赵金瑞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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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4
论非典型担保现实困境之突破
宋欣儒
《吕梁学院学报》
20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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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5
论“觅主变卖”有效性与抵押权实现的多样化
陈澜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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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6
浅议流质契约的解禁
储成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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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7
流质约款的合理性论略
杨婉青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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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18
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担保”的行为性质研究
唐旭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19
以物抵债审判实务之类型化评析
李运达
韩雪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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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0
让与担保性质与效力认定
李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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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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