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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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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宏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85-95,共11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属性,但滥用证券市场的优势或者影响力,人为控制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才是其本质特征和危害实质所在。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目的,客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可能性,...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属性,但滥用证券市场的优势或者影响力,人为控制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才是其本质特征和危害实质所在。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目的,客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可能性,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才能充足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由此决定,操纵证券市场罪在我国并非结果犯,而是具体危险犯和目的犯。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身份或者特殊地位,在所不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行为本质 其他方法 因果关系 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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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本质——对“持有论”观点的再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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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杰 薛进展 《天津法学》 2015年第2期23-28,共6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本质在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对本罪法益的剖析,以及对"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重新定位。得出结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益为公众对国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本质在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对本罪法益的剖析,以及对"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重新定位。得出结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益为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信赖,"能够说明财产来源"定位为本罪的出罪事由,本罪的行为本质是持有;理论上"不作为论"的观点与不作为犯的基本原理不符;"立法推定型"的观点违背了犯罪的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行为本质 持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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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的合并问题探讨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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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龙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78-84,共7页
本文研究的是民事诉讼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客观的诉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在存在诉的客观合并的诉讼中,形式上虽然是单一的诉讼,然而实质上却包含着若干个独立的诉。以合... 本文研究的是民事诉讼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客观的诉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在存在诉的客观合并的诉讼中,形式上虽然是单一的诉讼,然而实质上却包含着若干个独立的诉。以合并诉的目的为标准,可以将客观的诉的合并分为四种:即单纯的诉的合并、竞合的诉的合并、预备的诉的合并以及选择的诉的合并,不同种类的诉的合并有不同的裁判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的合并 民事诉讼 诉讼标的 上诉 原告 诉讼程序 竞合 裁判 客观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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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辩解权与行政行为的不可争辩力之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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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弘 侯琦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39-143,共5页
行政辩解权与不可争辩力相对应,是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一种对抗权。行政相对人的陈述辩解权与行政行为效力不可争辩力之间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行政辩解权属于程序性权利而行政行为效力中不可争辩属于实体性... 行政辩解权与不可争辩力相对应,是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一种对抗权。行政相对人的陈述辩解权与行政行为效力不可争辩力之间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行政辩解权属于程序性权利而行政行为效力中不可争辩属于实体性权利。强调业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实际是强化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及时有效且全面行使辩解权,通过辩解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够影响将要成立的行政决定。而行政行为一旦成立,行政相对人便不得轻易要求改变业已成立的行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争辩力 行政辩解权 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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