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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神经网络动态学习 被引量:3
1
作者 叶世伟 史忠植 《电子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1998年第11期140-144,共5页
在网络中同一隐层的所有神经元对不同样本的输出所构成的向量组应线性无关本文利用这一基本事实,对每一隐层引入了一相关向量及相应的无关度,根据无关度对该隐层神经元数目进行删除或增加,同时适当调整相应的网络权值,这样做既可以... 在网络中同一隐层的所有神经元对不同样本的输出所构成的向量组应线性无关本文利用这一基本事实,对每一隐层引入了一相关向量及相应的无关度,根据无关度对该隐层神经元数目进行删除或增加,同时适当调整相应的网络权值,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对隐层神经元的预先确定,同时还可以在学习过程中逃离局部极小根据删除神经元对网络所带来的误差的详细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单元删除 删除规则 前向网络 动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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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比式和问题的加速分枝定界算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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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爱 刘金伟 申培萍 《应用数学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712-722,共11页
本文给出非凸二次约束上二次比式和问题(P)的一个新的加速分枝定界算法.该算法利用线性化技术建立了问题(P)的松弛线性规划问题(RLP),通过对其可行域的细分和求解一系列线性规划问题,不断更新(P)的全局最优值的上下界.为了提高收敛速度... 本文给出非凸二次约束上二次比式和问题(P)的一个新的加速分枝定界算法.该算法利用线性化技术建立了问题(P)的松弛线性规划问题(RLP),通过对其可行域的细分和求解一系列线性规划问题,不断更新(P)的全局最优值的上下界.为了提高收敛速度,从最优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提出了新的删除技术,理论上证明该算法是收敛的,数值试验表明了算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比式和 加速分枝定界 全局优化 删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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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通知—删除”中“通知”合格的规则构建
3
作者 杨馨淼 《南海法学》 2023年第2期108-116,共9页
当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管理制度规定了网络版权“通知—删除”中“通知”合格的具体规则。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出现平台设置过高的通知有效标准、平台自我设置不合理的通知... 当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律管理制度规定了网络版权“通知—删除”中“通知”合格的具体规则。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出现平台设置过高的通知有效标准、平台自我设置不合理的通知合理性规则,以及权利人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等问题。为了保证“通知”合格标准在实践中真正符合相关法律遏制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从制定统一的“通知”合格标准、政府监管上建立网络平台“通知”审核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平台自律管理制度上实行投诉规则的类型化和公开化等维度,优化与构建“通知”合格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版权 “通知—删除” “通知”合格 网络平台 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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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26
4
作者 祝珺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6-73,共8页
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 民事责任、行政义务、私权力控制的杂糅以及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共同决定了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决策与行动。现实中,存在“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和商标侵权中难以适用、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义务面纱下的平台权力行使缺乏监督与制约等问题。应该从明确界定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权力,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移除规则,建立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以及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等方面促进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通知—删除”规则 第三方义务 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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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避风港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被引量:11
5
作者 陈灿平 宋一平 《天津法学》 2019年第3期12-19,共8页
避风港规则是近些年我国通过法律移植产生的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一项规则,但其中的'知道标准'、注意义务以及'通知—删除'制度等尚存在一定的问题或缺陷。借鉴分析美国相关标准后,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当将'... 避风港规则是近些年我国通过法律移植产生的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一项规则,但其中的'知道标准'、注意义务以及'通知—删除'制度等尚存在一定的问题或缺陷。借鉴分析美国相关标准后,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当将'事先注意义务'规定为'明确标示'+'标准技术措施',对于'事后注意义务'应明确规定;在司法和辅助制度方面,应及时查封重复侵权账号,适当降低版权费,在ISP与著作权人之间建立平衡利益机制,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职业道德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知道标准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D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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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时代短视频产业版权过滤义务规则探析
6
作者 曹帅帅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8-85,共8页
Web3.0时代背景下,短视频平台凭借数字技术的发展已由简单服务中立者转变为内容服务辅助者。从规范角度检视,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不仅成为平台滥用并逃避责任的借口,还因被动等待、事后保护的特征导致短视频产业发展同规则治理错... Web3.0时代背景下,短视频平台凭借数字技术的发展已由简单服务中立者转变为内容服务辅助者。从规范角度检视,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不仅成为平台滥用并逃避责任的借口,还因被动等待、事后保护的特征导致短视频产业发展同规则治理错位明显。因此,尝试引入内容过滤义务是解决该冲突的关键。通过深入对过滤义务规则进行正当性论证,建议不仅需引入事前过滤义务还应结合事后保护规则,形成产业保护链,充分发挥事前、事后双向保障之功效。最后,在借鉴欧盟立法的同时应立足我国实际,重新审视产业职责以营造数字营商环境。提出分层级过渡适用事前过滤方案,不仅施以“硬法”保护也加以“软法”塑造,以期发掘短视频产业治理的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EB3.0时代 短视频产业 通知—删除 过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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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审视——基于现行制度文本的解读
7
作者 陈锦川 《中国版权》 2024年第2期63-72,共1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排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监控义务。根据《民法典》的“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删除”义务是一项事后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事后责任。“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排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监控义务。根据《民法典》的“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删除”义务是一项事后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事后责任。“通知删除规则”是包含了一系列规范或者程序的制度体系,将过滤当作必要措施将会破坏这一机制的平衡。识别和过滤技术要发挥作用,需要作品数据库支持;过滤技术无法做出法律评判;网络超越了国界,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履行监控义务、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过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错 通知删除规则 版权过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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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环境下避风港原则之适用性研究 被引量:5
8
作者 黄安娜 吴柯苇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5期82-88,共7页
云计算是一种将硬件、平台、软件等计算资源封装成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使用的商业模式,其"一切皆服务"的特征给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云服务提供商的rISP/ICP角色的混合性和ISP身份类别的多重性,使得实践中对其... 云计算是一种将硬件、平台、软件等计算资源封装成服务并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使用的商业模式,其"一切皆服务"的特征给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云服务提供商的rISP/ICP角色的混合性和ISP身份类别的多重性,使得实践中对其法律身份的甄别存在困难。在具体规则的适用上,云服务商的主观过错认定需要回归民法范畴,并采用"因素主义";"通知—删除"规则在云计算环境下的内涵也应当有所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计算 避风港原则 主观过错 “通知一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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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1
9
作者 林韶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9期44-57,共14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 近年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在打击和遏制电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滋生了投诉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投诉行为。恶意投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应立足民法原理,包括客观层面上的错误通知、主观层面上的恶意状态、结果层面上的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运作“失灵”的原因在于“通知-删除”规则触发与解除机制所不同的程序设定使得投诉行为主体间的利益失衡,继而反向提振了恶意投诉的增长势头。恶意投诉对反法保护法益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妨碍了被投诉主体的营业活动,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言论自由,损害了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竞争秩序,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的扩张性法律解释来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竞争法规制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恶意投诉 “通知-删除”规则 商业诋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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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网络侵权之“转移”规则研究
10
作者 汤天宇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 CAS 2023年第1期59-63,共5页
版权网络侵权行为能够给侵权人带来流量、粉丝以及商业广告收益和平台激励等间接利益,而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平衡网络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的产物,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版权网络侵权行为,但并不能对前述侵权人取得的间接利益... 版权网络侵权行为能够给侵权人带来流量、粉丝以及商业广告收益和平台激励等间接利益,而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平衡网络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的产物,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版权网络侵权行为,但并不能对前述侵权人取得的间接利益进行规制。针对这种情况,以“通知-删除”规则为基础,尝试构建一种能够将该部分间接利益转移给权利人的“转移”规则,以期既实现对权利人应得利益的救济,也实现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规制。具体而言,“转移”规则依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申请而启动;“转移”的对象为间接利益,以是否具有经济收益划分为间接非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并作不同处理;“转移”过程中申请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被申请人因所处地位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版权网络侵权 收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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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过滤技术探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视角 被引量:1
11
作者 陈菲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46-53,共8页
随着科学技术革新,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制度存在滞后问题,服务商不加区分均仅有较低的一般注意义务,权利人与服务商对作品收益存在分配不均的困境。欧盟版权法改革后对服务商提出的过滤义务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突破困境的参考。... 随着科学技术革新,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制度存在滞后问题,服务商不加区分均仅有较低的一般注意义务,权利人与服务商对作品收益存在分配不均的困境。欧盟版权法改革后对服务商提出的过滤义务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突破困境的参考。探究注意义务本质,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认定,更多体现为是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和较高注意义务;其中过滤义务即为较高注意义务范畴,而区别于审查义务。我国存在引入过滤义务的制度基础与实务需求,部分网络服务商已具备技术实力,具有可行性。我国应有条件地借鉴对过滤义务的制度,通过限制适用主体、建立参照作品库、设置纠错机制等手段结合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版权法 过滤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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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运用
12
作者 潘春凤 《中国商论》 2022年第7期49-51,共3页
电商平台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电商平台不同于现实中的有形商铺,权利人维权成本太高,在避风港的规则下,权利人权益得以有效保护,然而,“通知—删除”规则被肆意滥用,与反通知规则存在利益失衡,电商平台在权利人和平台内... 电商平台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电商平台不同于现实中的有形商铺,权利人维权成本太高,在避风港的规则下,权利人权益得以有效保护,然而,“通知—删除”规则被肆意滥用,与反通知规则存在利益失衡,电商平台在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成为重要的桥梁,但其承担的注意义务过于狭小,造成电商平台营商环境日益恶化。有必要对权利人错误通知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的范围,以减少权利人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通过完善反通知规则的法律体系,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的抗辩和救济权利,明确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优化电商平台营商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避风港规则 “通知—删除”规则 反通知规则 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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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与内容分享平台责任分析
13
作者 赵峰 胡馨月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2-87,共6页
著作权保护是短视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短视频产业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实现共赢的前提。对此,应当充分认识到“通知-删除规则”的滞后性,重新审视“红旗规则”优先适用的必要性。为了在合理范围内提高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的... 著作权保护是短视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短视频产业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实现共赢的前提。对此,应当充分认识到“通知-删除规则”的滞后性,重新审视“红旗规则”优先适用的必要性。为了在合理范围内提高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的注意义务,平台应自觉加强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监管,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司法裁判在确定平台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时,应当综合权衡平台是否有类似推荐等相关行为、视频是否属于预警作品、是否处于热播期等因素,从而更好地引导平台做好事前防范和事后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侵权 通知-删除规则 红旗规则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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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探析 被引量:1
14
作者 赵丹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第11期184-186,共3页
中国“首例微信小程序案”反映了近年来涌现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所遇到的问题,小程序平台发挥传递信息和内容的作用,没有影响或控制的能力,如果“一刀切”要求其删除所提供的服务,可能违背比例性的原则。本... 中国“首例微信小程序案”反映了近年来涌现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所遇到的问题,小程序平台发挥传递信息和内容的作用,没有影响或控制的能力,如果“一刀切”要求其删除所提供的服务,可能违背比例性的原则。本文对小程序平台进行类型辨析,分析其是否可以驶入“避风港”免责,并基于“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存在的局限性,提出增加“转通知—反通知—恢复”义务,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必要的审查义务,完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议。在鼓励互联网技术创新时,应加强平台的综合治理,同时亦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程序平台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平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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