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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 被引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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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世远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4-127,共24页
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引发关注,滋生争议。引发该问题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本身仍有诸多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现行法关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场合法院被迫从拟制当事人... 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引发关注,滋生争议。引发该问题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本身仍有诸多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现行法关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场合法院被迫从拟制当事人的意思出发解除合同、打破僵局。立法的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在德、日两国,围绕继续性合同的解除(终止),立法及判例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无视此类比较法经验,独创"违约方解除权"规则,并不可行。目前草案中的违约方解除权规则无法破解合同僵局,必须修正。建议借鉴《德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当事人可基于重大事由解除继续性合同。民法典就继续性合同的特别解除存在法律漏洞,则应类推适用保管合同的"特别事由"解除,或者类推适用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规则,由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性合同 重大事由 信赖关系破坏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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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 被引量:62
2
作者 石佳友 高郦梅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36-52,共17页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0条存在立法漏洞,容易产生所谓"合同僵局",即在违约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可以援引该条来对抗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而违...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0条存在立法漏洞,容易产生所谓"合同僵局",即在违约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可以援引该条来对抗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正是为了打破此种合同僵局,由法院经过综合判断后决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通过明确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严格要件,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行为,从而控制社会成本,减少无意义的资源浪费。同时,实际履行的排除规定、减损规则以及情势变更制度在调整对象、适用难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不能周延覆盖合同僵局的情形,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规定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可以为解决合同僵局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无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中考察,设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均具备正当性。在规范构造上,应同时强调"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守约方不解除合同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明显不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履行不能 合同僵局 司法解除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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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与CISG 被引量:40
3
作者 韩世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7-13,187,共7页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订立 合同解除 根本违约 损害赔偿 减少价款 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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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 以《合同法》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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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文杰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171-1196,共26页
《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 《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务合同 解除 不当得利 差额说 对待给付返还说 财产上决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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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与合同终止——以《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20
5
作者 石佳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31-45,共15页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新规定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条款”是合同编部分最为重要的修订,曾引发高度关注与争议。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本条的引入可填补...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新规定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条款”是合同编部分最为重要的修订,曾引发高度关注与争议。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本条的引入可填补立法的漏洞,且不会构成对现有合同法体系的颠覆或破坏。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及履行抗辩规则均无法有效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构成要件旨在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未来应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将本条扩张适用至金钱债务所引发的合同僵局;第580条第2款在适用上将可产生某种“外溢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不能 合同僵局 第580条第2款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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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路径——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的展开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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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俐智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6-25,共10页
《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依据应定位于第580条。《民法典》第580条所规定的权利名为合同终止实为合同解除,且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而非法院的司法解除权。该条第2款的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只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才能实... 《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解释依据应定位于第580条。《民法典》第580条所规定的权利名为合同终止实为合同解除,且规定的是当事人的解除权而非法院的司法解除权。该条第2款的目的是打破合同僵局,只有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才能实现此目的。《民法典》第580条的理论贡献在于其重新界定了合同解除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合同解除的功能为"义务解放"而非"惩罚违约方",二是合同解除的目的是破解合同僵局。合同解除理论的重构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提供了新的支撑。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实际履行排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违约方解除 法定解除权 合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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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鼠心肌细胞分离方法的改进 被引量:13
7
作者 石晓路 柳絮 +5 位作者 郭会彩 张丽男 勾向博 熊晨 苏倩 王永利 《中国药理学通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687-690,共4页
目的介绍一种易于判断酶解终点的分离大鼠心肌细胞的方法。方法成年SD大鼠麻醉后开胸取出心脏,分别采用传统的Langendorff灌流装置和本实验室改进的Langen-dorff灌流装置,于恒温37℃灌流消化液(含0.6%胶原酶B,0.6%BSA,30μmol.L-1Ca2+... 目的介绍一种易于判断酶解终点的分离大鼠心肌细胞的方法。方法成年SD大鼠麻醉后开胸取出心脏,分别采用传统的Langendorff灌流装置和本实验室改进的Langen-dorff灌流装置,于恒温37℃灌流消化液(含0.6%胶原酶B,0.6%BSA,30μmol.L-1Ca2+的台氏液)分离细胞,并采用IonOptix单细胞动缘检测系统检测细胞功能。结果传统的Langendorff灌流装置分离细胞,酶解时间约13~16min,但此法终点难以判断,每次分离的细胞质量差别较大,且不耐钙,收缩的稳定性较差。而以改进的Langendorff灌流装置分离细胞易于确定消化终点,细胞成活率大于80%,在含1.8mmol.L-1Ca2+的台氏液中存活率也高达50%。给予电压15V、频率1Hz、波宽4ms的持续电刺激时,其在1000s内收缩舒张功能稳定。结论经改造的Langendorff灌流装置分离的心肌细胞成活率高,可控性强,结果稳定,能够更好地用于检测细胞收缩舒张功能的实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ANGENDORFF 心肌细胞 细胞分离 终点判断 动缘检测 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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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克制与问题讨论 被引量:9
8
作者 钱玉林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1-49,共9页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以往的司法裁判均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指导案例67号发布后,其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理由对法院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产生了影响,出现了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仍不宜解除...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以往的司法裁判均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指导案例67号发布后,其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理由对法院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产生了影响,出现了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仍不宜解除合同的判决。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受让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财产权结构和股权价值发生变化等,成为认定是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政策因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根本违约,仍然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就与否的关键因素。公司法贯彻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以这些司法政策因素考量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实难有正当性。这些司法政策因素实际上是合同法上"履行情况"的判断要素,影响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但并非否定解除权本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合同 合同解除 返还股权 合同履行 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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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编的法定解除权规则 被引量:7
9
作者 刘承韪 王康 +1 位作者 周宇 吴雅婷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30-56,共27页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之日起,立法机关就按部就班地遵循"两步走"思路编纂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法律规范须借助概念而表述,但其生...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之日起,立法机关就按部就班地遵循"两步走"思路编纂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法律规范须借助概念而表述,但其生命力则在司法适用。因而,检验规范是否科学,有两条线路如鸟翼车轮,不可偏废:一是概念表达是否精准融贯,二是规范适用是否合乎正义。前者主要是学术论著尤其是体系化教科书的任务,后者则体现于司法裁判。如果说存在直接沟通学术论著与司法裁判的方式,那么这种方式正是法典评注。合同是一个静态与动态兼具的法律现象。所谓静态,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成立了稳定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效力;所谓动态,是指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终止等阶段构成一个动态过程,它们环环相扣、密切联系。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合同动态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是合同"生命的终结",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对法定解除权、解除效力、债务抵充和后合同义务等多个规则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呈现出不少亮点,值得关注。为此,我们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刘承韪教授以及王康、周宇、吴雅婷等三位博士研究生,通过笔谈的形式对上述规则进行评注,以供学界与司法裁判实践参考,希望对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解除与终止规则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 法定解除权 解除效力 抵充顺序 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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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 被引量:9
10
作者 王俐智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1年第4期71-87,共17页
《民法典》第580条创设了合同僵局解除权,然而,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等在教义学上仍存在若干争议需要予以澄清,其争议本质是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权利主体的"限制"方面,债权人解除合... 《民法典》第580条创设了合同僵局解除权,然而,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等在教义学上仍存在若干争议需要予以澄清,其争议本质是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权利主体的"限制"方面,债权人解除合同模式会产生逆向激励,易导致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债务人解除合同模式则能激励双方及时行使权利,破解合同僵局,实现效益最大化。构成要件的"限制"方面,合同目的存在"共同的目的"与"债权人的目的"两种解释方案:前者既不符合第580条的体系安排,也不符合合同目的的体系解释;后者则符合第580条的逻辑结构和立法价值。适用范围的"扩张"方面,实证分析表明,金钱债务也存在继续履行排除事由;以租赁合同为例的"成本效益分析"表明,允许金钱债务适用合同僵局解除权规则能够实现双方收益最大化;金钱债务适用合同僵局解除权规则应限于长期性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较长且存在替代交易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僵局 解除 合同目的 金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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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的体系性思考 被引量:8
11
作者 朱广新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12,共12页
《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与第563条第1款第1项、第580条第1款第1、2项及第590条的规定在规范体系上具有一定关联。情势变更制度在构成上的独特性为,虽然合同的均衡性因重大情势变化被根本改变,但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与第563条第1款第1项、第580条第1款第1、2项及第590条的规定在规范体系上具有一定关联。情势变更制度在构成上的独特性为,虽然合同的均衡性因重大情势变化被根本改变,但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均衡性的根本改变主要表现为,履行成本的显著增大或预期履行利益的价值大幅度减少或丧失使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第533条在法律后果上确立了先进行再磋商、磋商不成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的双层调整机制。它以隐含的方式向当事人强加了一种再磋商义务,该义务的确立及履行皆本于诚信原则,违反该义务时可依据第500条的规定予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再磋商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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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调控政策背景下的情势变更原则及应用 被引量:6
12
作者 王建东 杨国锋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3-27,共5页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正义之人文关怀的彰显,有效地缓和了契约必守的刚性。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没有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履行障碍,因不具有不可克服性而不属于不可抗力;它仅造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上的履行障碍,符合情势...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正义之人文关怀的彰显,有效地缓和了契约必守的刚性。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没有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履行障碍,因不具有不可克服性而不属于不可抗力;它仅造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上的履行障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客观性标准及裁量性标准,属于情势变更。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有效地矫正因房贷政策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失衡,实现合同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合同正义 房贷政策 变更合同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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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规则释论 被引量:8
13
作者 陆家豪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4-117,共14页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迟延 主要债务 合同解除 定期行为 非定期行为 合同目的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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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安全维护义务的体系定位与规则重塑 被引量:8
14
作者 马宁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0-108,共19页
除了损害填补合同的基本属性,保险还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风险规制工具的附加属性,这要求在保险法体系中融入促进风险治理的理念,并完善作为风险治理核心技术的安全维护义务。立法应限定安全维护义务的内容边界与表述方式,引入内容重要性... 除了损害填补合同的基本属性,保险还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风险规制工具的附加属性,这要求在保险法体系中融入促进风险治理的理念,并完善作为风险治理核心技术的安全维护义务。立法应限定安全维护义务的内容边界与表述方式,引入内容重要性与明确性要件,前者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后者为足以确定具体风险(变动)类型与范围。当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维护义务而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但必须满足催告被保险人履行安全维护义务的前置条件,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无须设定主观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则应严格限制保险责任的免除,设定包含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并在重大过失情况下适当引入比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治理 安全维护义务 解除合同 保险责任 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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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实现路径的体系协调 被引量:4
15
作者 张静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31-145,194-195,共17页
在兼采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具有三种实现路径,分别为取回权机制、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合同解除及其导向的返还清算程序。取回权机制是一种私力实现方式,以买受人同意与合同未被解除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可... 在兼采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立法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具有三种实现路径,分别为取回权机制、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合同解除及其导向的返还清算程序。取回权机制是一种私力实现方式,以买受人同意与合同未被解除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可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提起,且可适用于买受人已支付75%以上价款的情形。合同解除适用一般合同解除规则,且排他性地导向返还清算程序。不过,买受人已支付大部分价款的,解除效果应比照《民法典》第758条第1款而被担保化。买受人破产后,管理人仅在所有权保留实现程序未被启动时才能行使选择权。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既可主张适用取回权机制,并在无法取回时请求适用共益债务规则,也可选择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或者解除合同。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只能进行返还清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合同解除 功能主义 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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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终止 被引量:5
16
作者 龚赛红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14-19,32,共7页
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规则是针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而设计,合同终止规则是围绕终止权的发生和行使而制定,两者在立法精神、法律后果方面截然不同。大陆法系关于合同解除与合... 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规则是针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而设计,合同终止规则是围绕终止权的发生和行使而制定,两者在立法精神、法律后果方面截然不同。大陆法系关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制度的设计有两种模式。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分规则,重新界定我国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建立合同终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 合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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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问题研究
17
作者 张强 《市场周刊》 2024年第20期159-162,共4页
在企业的深化改革中,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劳动合同法制,使得企业的用工管理方式也随之改变。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终止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些年,因用人单位与员工对终止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定情形及办理方式存在分歧,由此引起的劳动纠... 在企业的深化改革中,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劳动合同法制,使得企业的用工管理方式也随之改变。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终止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些年,因用人单位与员工对终止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定情形及办理方式存在分歧,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已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讨论双方在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时可能出现的争议,并就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进行了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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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辨析 被引量:3
18
作者 许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60-62,共3页
我国合同法误将终止与消灭混为一谈 ,实则终止乃消灭的原因之一 ,二者处于不同的逻辑层面。终止的科学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依照单方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终止与解除是一对并列概念。二者均为因行使形成权而导致合同提前... 我国合同法误将终止与消灭混为一谈 ,实则终止乃消灭的原因之一 ,二者处于不同的逻辑层面。终止的科学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依照单方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终止与解除是一对并列概念。二者均为因行使形成权而导致合同提前消灭 ,但在溯及效力、适用对象以及发生原因三个方面各不相同。合同法相应的条款应予修改与完善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合同终止 形成权 行使 消灭 意思表示 解除 增加 中国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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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探究
19
作者 房绍坤 李俊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3-18,共16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赋予了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避免集体土地遭受损害。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不是合同解除权,不仅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适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赋予了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避免集体土地遭受损害。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不是合同解除权,不仅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适用于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以及融资担保实现后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不适用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在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情形下,若承包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行使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可以采取通知终止与诉讼终止两种方式行使。在合同终止后,土地经营权人应当向承包方返还承包地,地上物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处理,承包地的权利负担随之消灭,同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终止 形成权 返还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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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事变更时的重新协商义务 被引量:2
20
作者 郝丽燕 《法治社会》 2023年第3期44-58,共15页
发生情事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有为了变更合同重新协商的义务。重新协商是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这符合私人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重新协商是受不利一方的不真正义务,不提出重新协商的,将失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重新协商程... 发生情事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有为了变更合同重新协商的义务。重新协商是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这符合私人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重新协商是受不利一方的不真正义务,不提出重新协商的,将失去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重新协商程序开启后,当事人拒绝协商或者不积极协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产生受不利方的解除权。通过协商没有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合意,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原则上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顺位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事变更 重新协商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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