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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 被引量: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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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20,共20页
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 利用手机App等互联网应用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该对告知同意原则作出合理限制。具体而言,告知同意原则要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权利的限制,要受隐私权的限制,还要受目的原则与必要原则的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告知同意原则作为任何情况下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格抗辩。在实践层面,对告知同意原则的合理限制,不应仅仅满足于对隐私政策的评估,更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衡量并做出执法和司法上的正确判断。同时,还可以从技术路径及信息主体的自主控制出发,加强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以实现信息主体个人权益与信息业者经营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同意原则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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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 被引量: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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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4-75,共22页
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和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理论储备,该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以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无论... 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和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理论储备,该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以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无论将个人信息理解为权利还是利益,都不妨碍法律将其确定为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性质的人格权(权益)且具有支配性特征;其义务主体负有相应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目前以刑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走在了前面,而用民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尚未彰显。需要探讨民事司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从民法分则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两方面强化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权益) 《民法总则》第111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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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新型财产权的数据财产权 被引量: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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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中国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4-163,207,共21页
财产权发达史表明,财产权客体的扩充是由生产力发展、生产生活资源形态的扩张所决定的,财产权的效力与保护方法是由财产权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均存在数据... 财产权发达史表明,财产权客体的扩充是由生产力发展、生产生活资源形态的扩张所决定的,财产权的效力与保护方法是由财产权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均存在数据确权的需求。在理论上,应当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而不应采取非确权保护模式、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或者将数据财产权确立为既有财产权的用益权新形式。构筑数据财产权制度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劳动成果的必要举措,中央关于数据资源分类和数据权利分置的意见为数据确权指明了方向,劳动价值论的原理为数据确权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人财两分”理论则为解决确权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制度安排思路。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主体基于数据享有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对世性、有限支配和有限排他的基本属性。权利人享有包括利用、收益、占有和处分在内的各项权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数据 数字经济 个人信息权益 “人财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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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生态“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设置研究 被引量: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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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24,共14页
强化网络平台等大型在线企业的治理,配置与其控制力和影响力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正在形成全球普遍共识。我国目前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适应这一趋势正当其时,对此等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特别规定。本文建议在我国正在制... 强化网络平台等大型在线企业的治理,配置与其控制力和影响力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正在形成全球普遍共识。我国目前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适应这一趋势正当其时,对此等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特别规定。本文建议在我国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增加一个条文,设置"守门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特别义务。增设这一特别义务,在立法例上有可供参考的经验,并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本文对此作出论证,并对建议增加的条文进行了设计,提出了具体的文本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型在线企业 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 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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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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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赖成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5-74,共20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需要同时满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与侵害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的条件。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有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 《个人信息保护法》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需要同时满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与侵害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的条件。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有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相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强制履行法律规定满足受害人相关权利的其他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维护其自身利益,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启动无需个人信息私益诉讼前置。侵权人承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刑事与行政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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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免费+个别付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新思维 被引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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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15,共15页
在网络信息服务领域,业已存在的普遍免费模式削弱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削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需要引入个别付费模式加以矫正和补充,形成与"普遍免费"模式并行的"普遍免费+个别付费"双重模式。"... 在网络信息服务领域,业已存在的普遍免费模式削弱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削减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需要引入个别付费模式加以矫正和补充,形成与"普遍免费"模式并行的"普遍免费+个别付费"双重模式。"个别付费"模式的关键在于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一项独立属性,通过基础性能和附加性能区分的方式为个人信息"定价"。这样的双重模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具有较强的法理基础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这一模式的实施和推广需要在机制和制度方面作出必要的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互联网服务 普遍免费 个别付费 普遍免费+个别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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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起草的主要问题探讨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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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19年第1期133-144,共12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起草应当树立正确的侵权责任救济理念,突出损害赔偿功能与过错责任原则,排除不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内容。在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中应当增加规定"损害"与"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应当完善精神...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起草应当树立正确的侵权责任救济理念,突出损害赔偿功能与过错责任原则,排除不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内容。在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中应当增加规定"损害"与"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应当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允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可以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在侵害个人信息、知识产权侵权与失信联合惩戒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将生态环境侵权的保护范围主要限定在侵害民事权益。草案应当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新型侵权及早做好制度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起草 一般条款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生态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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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在承继中完善和创新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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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09-129,共21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继了《侵权责任法》部分条文,也有不少修改,增加了较多新条文并删除一些条文,在立法结构和体系上有所调整。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创新在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继了《侵权责任法》部分条文,也有不少修改,增加了较多新条文并删除一些条文,在立法结构和体系上有所调整。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创新在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更精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与保障行为自由;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规定更为严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成果,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正确理解和实施侵权责任编,要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统一到新的法律规定上来,要充分发挥体系解释等法学方法的积极作用,清理旧的司法解释、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颁布相关指导案例。侵权责任编将接受法治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完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自甘风险 自助 网络侵权责任 生态破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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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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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98-104,共7页
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网络平台虽然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但是其通过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搭乘顺风车"这一活动广泛展开。因此网络平台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网络平台的这一侵权责任... 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网络平台虽然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但是其通过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搭乘顺风车"这一活动广泛展开。因此网络平台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网络平台的这一侵权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不适用过错推定,尤其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作为组织者的网络平台之安全保障义务涵盖顺风车运输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网络平台违反该义务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范围限于该笔顺风车业务运行过程中所导致的损害,而且应当针对驾驶行为与非驾驶行为这两种侵权类型认定不同的损害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顺风车 网络平台 安全保障义务 组织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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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层气资源分布特征及勘探研究建议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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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懿 朱光辉 +2 位作者 郑求根 张新宝 胡琴 《非常规油气》 2022年第4期1-8,45,共9页
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煤层气产业快速发展,更准确地把握勘探开发战略方向,针对煤层气资源分布特征、分布规律及勘探开发方向不清的问题,开展了中国煤层气资源时空地三维分布特征研究工作。结果表明1)华北气区煤层气地质资源量及产量位居... 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煤层气产业快速发展,更准确地把握勘探开发战略方向,针对煤层气资源分布特征、分布规律及勘探开发方向不清的问题,开展了中国煤层气资源时空地三维分布特征研究工作。结果表明1)华北气区煤层气地质资源量及产量位居全国五大气区首位;煤层气资源最丰富的山西省建成了2个储量1000×108 m^(3)的煤层气产业示范基地;贵州省将成为中国煤层气勘探生产重要接替区。2)地震勘探难度相对较大的黄土塬、丘陵和山地是中国煤层气集中分布地。3)地质资源量1×10^(12) m^(3)以上的含煤层气盆地有10个,地质资源总量占全国的85.02%,可采资源总量占全国的87.61%;鄂尔多斯盆地、沁水盆地和滇东黔西盆地的煤层气地质及可采资源量均位列前三甲,而资源丰度排前三甲的是塔里木盆地、滇东黔西盆地及准噶尔盆地。4)深层煤层气资源量占比较多,浅层与中层资源量共占60%;华北、西北及南方气区煤层气主要发育于浅层。5)中、古生界是煤层气最为富集的地层,可采资源量分别为6.72×10^(12) m^(3)和5.76×10^(12) m^(3),占全国的53.8%和46.1%。6)高、中煤阶煤层气主要分布在华北和南方气区;低煤阶煤层气主要分布在西北和东北气区;这三者可采资源量约各占1/3。以上成果认识为制定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战略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煤层气 资源量 分布特征 勘探研究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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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法律机制研究 被引量:28
11
作者 张新宝 曹权之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41-55,共15页
公共数据包括公共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保护国家安全与个人合法权益以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建设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法律机制的三项决定因素。公共管理数据是公共性最强、可共享利用程度最高的数据。推进实施公共管... 公共数据包括公共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保护国家安全与个人合法权益以及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建设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法律机制的三项决定因素。公共管理数据是公共性最强、可共享利用程度最高的数据。推进实施公共管理数据共享法律机制是建设整体政府、数字政府、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其关键在于建设全国及地方统一政务数据平台。公共管理数据授权开放包括狭义的公共管理数据开放和公共管理数据授权运营,其重点在于促进市场主体对公共管理数据的多元化利用。公共服务数据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但其同时也具有民事权利客体的性质。公共服务数据确权授权法律机制应当确认公共服务机构对公共服务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同时在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赋予公共服务数据更高程度的开放性,充分释放其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数据 公共服务数据 数据共享 数据开放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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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 被引量:32
12
作者 张新宝 汪榆淼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5-82,共18页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有特别法对于具体组织类型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登记或批准;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主体独立性。业主委员会可以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是不同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可以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民法总则》并不要求非法人组织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应当区分非法人组织对自己财产的财产权与出资人(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所具有的权利。取得非法人组织资格可以产生财产区隔的效果。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规则中的无限责任仅指出资人(设立人)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最终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对于其出资人(设立人)自身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人组织类型 主体独立性 财产区隔 债务承担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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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被引量:28
13
作者 张新宝 张馨天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91-104,共14页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通过对从建筑物抛掷(坠落)物品侵权责任规则的利益再衡量,在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则相...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通过对从建筑物抛掷(坠落)物品侵权责任规则的利益再衡量,在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则相结合、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创新模式,强调法律条文的行为规范作用与裁判功能并重,设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相关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职责,力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为此类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比较完善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损害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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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长江的形成演化及贯通时间 被引量:25
14
作者 张信宝 刘彧 +2 位作者 王世杰 刘维明 薛雯轩 《山地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61-668,共8页
黄河、长江的形成演化是在新生代以来统一构造-气候-地貌体系中发生的重大地貌事件。印度板块与亚洲大陆碰撞和太平洋板块向亚洲大陆之下俯冲,造成了中国大陆地势从东高西低变为西高东低,和随之的东亚季风形成、强化,导致黄河、长江水... 黄河、长江的形成演化是在新生代以来统一构造-气候-地貌体系中发生的重大地貌事件。印度板块与亚洲大陆碰撞和太平洋板块向亚洲大陆之下俯冲,造成了中国大陆地势从东高西低变为西高东低,和随之的东亚季风形成、强化,导致黄河、长江水系形成。中更新世以来的构造运动,导致青藏高原东缘山地的加速隆升,进入了冰冻圈,季节性冰川融水加大了河川径流,为两大河流的贯通奠定了水动力基础。末次间冰期的气候突然变暖,不但导致冰冻圈融水补给的河川径流陡增,可能给了长江、黄河贯通最后一击,而且加速了三峡一带碳酸盐岩地下化学溶蚀,促进地下河发育和瞿塘峡地表河袭夺的完成。黄河、长江在末次间冰期期间彻底贯通,现今的水系格局形成。黄河三门峡的贯通时间为0.125 Ma左右,长江三峡可能在0.30~0.12 Ma期间完成贯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 长江 构造-气候-地貌 连通 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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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行使 被引量:21
15
作者 张新宝 《政法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6-37,共12页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是为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等个人信息权益及其最终保护的若干基本人权、宪法上的权利与自由、民法上的人格权等而设立的程序性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个人就个...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是为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等个人信息权益及其最终保护的若干基本人权、宪法上的权利与自由、民法上的人格权等而设立的程序性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个人就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的,应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处理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纠纷,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进行审查。符合行使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起诉条件的,个人可以就维护权利的合理费用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个人因个人信息被侵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提起诉讼,不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先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 前置程序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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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被引量:20
16
作者 张新宝 昌雨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5-21,共17页
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可避免地会伴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的公开。即使经过了去标识化处理,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仍具有可识别性,故对其再利用须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则的规制。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公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可避免地会伴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的公开。即使经过了去标识化处理,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仍具有可识别性,故对其再利用须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则的规制。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应以不得“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为内在限制,另一方面则应以合法、正当、必要、诚实信用原则及目的特定、最小处理原则为外部统合。在具体认定时需综合考虑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类型与传播范围等要素。就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除法定情形外,个人原则上享有拒绝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文书 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 合理利用 个人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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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息公开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被引量:18
17
作者 张新宝 魏艳伟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4-120,共17页
司法信息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理论基础,内含司法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司法信息公开下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应契合信息化公开特点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环境,基于个案评估的立场,在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 司法信息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理论基础,内含司法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司法信息公开下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应契合信息化公开特点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环境,基于个案评估的立场,在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之间作司法衡量;立足于整体性和可分割性维度,遵循比例原则要求,以明晰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实现路径。在具体方法上,应达到对核心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的强化保护,充分考虑一般个人信息处理于整体性维度下的效用,并在外部机制层面,落实司法机关个人信息告知义务以及相关部门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公开 隐私权 个人信息 司法衡量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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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法律规制的利益衡量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18
18
作者 张新宝 葛鑫 《湖湘法学评论》 2021年第1期36-51,共16页
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商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需要法律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人脸识别技术在数据、算法、应用三个层面存在问题和风险。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人脸信息法律规范体系,但欠缺对人脸识别技术在算法、应... 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商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需要法律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人脸识别技术在数据、算法、应用三个层面存在问题和风险。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人脸信息法律规范体系,但欠缺对人脸识别技术在算法、应用等维度的规定。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仍应坚持“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通过在公共安全领域、商业领域等不同场景中的利益衡量,进一步提出我国人脸识别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利益衡量 算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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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斯特峰丛洼地石漠化治理自然地域分区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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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雪梅 祁向坤 +3 位作者 岳跃民 王克林 张信宝 刘大元 《生态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6期5490-5501,共12页
峰丛洼地是我国西南地区面积最大的喀斯特地貌类型区,水热资源相对较好,由于其较高的景观异质性,该区面临着石漠化治理投入与分区粗放、治理技术与模式区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亟需开展面向石漠化治理的喀斯特峰丛洼地自然地域分区。基于... 峰丛洼地是我国西南地区面积最大的喀斯特地貌类型区,水热资源相对较好,由于其较高的景观异质性,该区面临着石漠化治理投入与分区粗放、治理技术与模式区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亟需开展面向石漠化治理的喀斯特峰丛洼地自然地域分区。基于修正的地质图将峰丛洼地区划分成碎屑岩为主的非喀斯特区和碳酸盐岩为主的喀斯特区,依据气候分异特征将喀斯特区划分为滇东南桂西南西南季风非典型峰丛洼地区和东亚季风典型峰丛洼地区,进一步依据大地貌部位及微地貌特征将东亚季风典型峰丛洼地区细分为黔西南高原面浅碟型锥峰洼地区、黔南桂北大斜坡北部漏斗型锥峰洼地区、桂中大斜坡南部漏斗型锥塔峰洼地区和桂南丘陵浅碟型锥塔峰洼谷区等亚区。分区结果表明各分区自然地域特征鲜明:碎屑岩为主的非喀斯特区坡缓土厚,人口压力相对舒缓;西南季风非典型峰丛洼地区受气候影响显著,地貌形态以常态山为主;桂中大斜坡南部漏斗型锥塔峰洼地区重度、极重度石漠化问题突出,但削减快、治理成效显著;黔西南高原面浅碟型锥峰洼地区人地矛盾最为尖锐,石漠化问题严重;黔南桂北大斜坡北部漏斗型锥峰洼地区石漠化比例相对较低、喀斯特景观资源丰富;桂南丘陵浅碟型锥塔峰洼谷地区水热资源最为充沛、人地关系相对缓和。面向石漠化治理的喀斯特峰丛洼地自然地域分区明确了分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差异,有助于提升石漠化治理的区域针对性和可持续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喀斯特生态系统 峰丛洼地 石漠化 地形地貌 气候分异 自然地域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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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失信被惩戒人人格权的保护 被引量:16
20
作者 张新宝 张馨天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1期3-14,共12页
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失信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基本实现了"政府—司法—行业—市场—社会"全覆盖。然而,当前失信惩戒机制仍然存在着失信界定标准缺失、失信惩戒扩大化、片面追求... 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失信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基本实现了"政府—司法—行业—市场—社会"全覆盖。然而,当前失信惩戒机制仍然存在着失信界定标准缺失、失信惩戒扩大化、片面追求惩戒效果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失信被惩戒人的人格权造成了损害。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立法统一失信的标准,明确失信惩戒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平衡好失信惩戒效果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用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正当的程序为惩戒正当性提供支撑,将失信惩戒框定在法律的架构之内,实现"罚责"适当,救济充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信惩戒 社会信用法 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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