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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常识性辨认能力初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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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指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语法上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关键在于确认“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即“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辨认能力系法律术语,关于其内涵的解释,司法精神病专家与法学界人士存在较大的分歧.
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16年第z2期-,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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