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 ,法官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同于释明 ,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法官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背“处分权原则” ,而应视为对“争议恒定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同时 ,法官对此一事项的告知亦非当然地与“法官中立原则”相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 5条确立了“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事项的告知义务” ,其动机是合乎诉讼逻辑的 ,但在具体规制上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80-84,共5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