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在传统儒家思想中极为重要,位居“仁”之次,其解甚多。归结起来,不外乎三个方面:一为本体之“义”,二为义理之“义”,三为适宜之“义”。在中国思想史上,却忽略了其间的差别,并将“义”与“利”绝对地对立开来,从而导致对传统儒家义利观认识的偏颇。这其中既有文本本身的原因,亦有诠释过程中问题。因此,对其作进一步的考辨不仅是必要的,且具一定的现实意义。
出处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4期31-34,共4页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