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的基本依据在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反垄断法的内在功能 ,但“入世”使得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现出来。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当包括行政性垄断 ,但基本着眼点还应是各国所普遍认同的典型的经济性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无疑应着眼于行为规制 ,但不会、也不可能完全放弃结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规定适用除外制度 ,但其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并反映国际最新潮流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规定域外适用效力 ,并且注意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46-54,共9页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WTO竞争规则与我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中期成果的一部分
项目批准号 :0 2SFB2 0 2 3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