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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管辖异议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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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管辖异议问题的明文规定,但是这条规定却存在很大争议。
出处 《知识经济》 2009年第4X期39-39,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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