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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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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物权法》中,准不动产的抵押制度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模式,而所有权制度却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模式。本文旨在分析对其区别对待的原因,并从法理解释、实证分析、制度选择三个层面上探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最后,提出采"登记生效且对抗"模式的建议。
作者 牛艳梅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魅力中国》 2010年第14X期99-99,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赵勇山.论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8,20(4):21-32. 被引量:36
  • 2崔建远..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M],2005.
  • 3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 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2.
  • 4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62.

共引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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