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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分流的试点与推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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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利分流作为理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措施,自1988年以来,在重庆、益阳、厦门、成都等地相继试行。所谓税利分流是指把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的分配关系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国营企业实现利润的一部分以所得税的形式上缴国家;取消调节税。第二层次:实现利润的一部分以利润的形式上缴国家,然后把其余部分留在企业,让企业自主运用,同时取消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制度。
作者 王永连
出处 《山西财经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63-68,共6页
关键词 税收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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