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弥补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审判程序中受保护不足之缺憾,在第56条中增加了1款,即第3款,明确规定:"若非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就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创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遗憾的是,《民事诉讼法》对该案应采用何种程序审理却未作出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本文以务实的态度,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5年第2期72-82,共11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