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基于'弱财政与强金融'的制度变迁背景全方位嵌入金融资源配置及由此展开的激烈竞争,构成了我国转型时期金融控制的重要面向。'地方政府公司主义'为地方政府竞争的金融法解释提供了自洽的法理分析范式,CBS则为地方政府竞争的金融法解释提供了独特的制度分析框架。地方政府竞争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导要素,又是诱发社会问题日趋严重的关键肇因,其治理难题的背后隐含着权力与资本交织进化的制度逻辑。治理地方政府竞争需要实现从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转型,并需要从资本自由流动规则的法律确立、区域金融的合作与协调、司法的'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等方面进行制度回应。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6年第3期18-37,共20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治理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治理中的信息工具及其法律配置研究”(15SFB3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年武汉大学自主科研(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