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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诈骗罪 被引量:11

On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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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消除在认定保险诈骗着手行为上的两难情形和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 ,刑法 198条第 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应予删除。在现有刑法规定下 ,应以行为人开始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其原因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的定性问题 ,应区别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作者 花林广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年第2期33-39,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1007.
  • 2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第536页.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42

引证文献11

二级引证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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