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很不健全,存在着诸多问题.解释主体的混乱和不一,就是其中一个颇为突出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才享有司法解释权.对此,刑法司法解释权当然不能例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有'两高'单独或联合制发的刑法司法解释,而且还出现了它们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依法不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如1983年9月14日'两高'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58-62,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