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际履行原则,能否作为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确实关系到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正确解释和适用,关系到我国合同法理论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梁慧星同志在《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上发表了《关于实际履行原则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一文,对我国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提出了质疑。笔者拜读之余,受益非浅,但对文中观点,有不同看法,现提出商榷,以咨求教。《研究》一文,通过对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实际履行原则的探讨之后,认为实际履行原则'不仅禁止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允许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易言之,实际履行原则剥夺了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由此推出,该原则在我国已不适用,
出处
《法学研究》
1988年第2期64-67,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