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腐败治理正处于以积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的新的历史时期。面对腐败治理的新要求,行贿犯罪司法治理中所暴露出的惩处范围过窄、从宽幅度过大、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过高、量刑不平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已切实地引起了立法与司法的集中关注。以追求立法科学化为导向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较之于国家严惩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更新的国家腐败治理理念,必须落实为对行贿犯罪的积极治理要求,立足于刑事司法的角度,应当在积极回应理论更新内在要求的同时,淡化、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严格'特别自首'及非监禁刑的适用,统一行贿、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出处
《经济刑法》
2017年第1期236-244,共9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积极治理主义导向下的中国反腐败刑事立法问题研究”(项目号:15BFX0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