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安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领域,在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其进行了立法,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又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开始生效。法制建设所建立的治安管理权是行政的重要权力,其是保障行政秩序的重要机制。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设定中,普遍存在类似以下条文的表述:"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出处
《交大法学》
2012年第2期167-175,共9页
SJT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