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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核心

A Study on the Flaw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Company Resolution——Be Centered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Ⅳ of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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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正式确立了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分法模式,但其依然在原告主体资格、决议瑕疵效力认定等方面留下了空白。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三分法构建了相对清晰的决议瑕疵层级,在发挥纠偏与监督作用的同时,注重维护公司决议在效力上的安定性,保持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谦抑性。在上述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决议无效与不成立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应限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不以出席或参与公司决议为必要,但应基于其持有的股权而在涉诉决议形成时具有诉的利益。
作者 诸佳晔 罗培新 Zhu Jiaye;Luo Peixin
出处 《投资者》 2018年第1期10-22,共13页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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