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保护包括数量与质量管理,在质量管理上又分为土地污染的预防与对污染场地的整治,因此,污染场地问题就是基于这个宏观视野下的。德国《联邦防止土地不利改变和污染场地修复法》的核心是规范土地保护和污染场地识别与修复中的行政权力与相对义务。在基本法律规定外,通过条例、附件以及标准等系统的法规体系对于治理污染场地的具体操作进一步予以明确。从德国经验中可知,土地保护与污染场地治理需要综合理念,要预防与整治结合,需要系统性的法律规定。
出处
《中国环境法治》
2011年第2期171-189,共19页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