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的到来,使人们在享受科技进步的同时,也遭受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侵害。在风险社会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法益侵害和责任主义为原则的刑法保护传统范式已不能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法益作出全面、有效的及时防护,出现法益保护滞后和归责狭隘等困境,以行为规范违反和负责主义为原则新型刑法保护范式的重构势在必行。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6年第7期19-22,共4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基金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风险社会中食品药品安全刑法保护范式之重构>(项目编号GJ2015D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