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判断应在证据“关联性”理论基础上进行考察。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鉴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在司法实践中,其“关联性”的认定呈现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在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认定上,应细化为四个层次:实物关联、内容关联、法律关联、形式关联,并正确认识发挥司法论证方法在证实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上的作用和路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64-176,共1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