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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相互关系研究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ute Limitations of Guaranteed Debt and Principal De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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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诉讼时效领域仍然严格贯彻从属性依据不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更为妥当。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在性质、责任承担等方面均不同于连带债务。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期间,如无法律特别规定,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能长于或短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第二,“保证期间”的制度设计,使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几乎不可能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同时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无关。第三,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者中止不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也不会影响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第四,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导致主债务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计算,并不导致保证债务时效恢复计算。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是否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放弃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不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作者 宋景婵 沈琳 相书记 Song Jingchan;Shen Lin;Xiang Shuj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3期107-11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2023年度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编号为HNCLS(2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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