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崛起,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的巨额打赏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关键:需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识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直播打赏行为自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打赏行为与其行为能力是否相适应需进行综合判断。打赏行为无效的,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基础是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分配的前提是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19-128,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