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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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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方侵害包含个人信息的企业数据时,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权益的双重侵害。企业数据权益损害可独立于个人信息权益损害存在,企业和个人信息主体均有权依法主张损害赔偿。个人信息主体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途径获得救济,企业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或一般侵权责任途径获得救济。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若企业通过一般侵权责任途径救济,企业数据权益和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数额应按照不同的方式分别确定。若企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途径救济,在企业和个人信息主体均主张获利赔偿时,二者应共同分配第三方的获利。若以法院酌定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注意企业损害赔偿数额并非多个个人信息主体赔偿数额的总和,并明确法院酌定的参考因素以及酌定的最高限额。
作者 李贺
机构地区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4-70,共7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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