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对刑法的渗入集中体现于表见代理的刑民交叉适用之中。表见代理刑民交叉,即表见代理诈骗案件的刑民处置必须结合规范保护目的进行体系性的思考。盗窃与职务侵占方案将指涉法益的规范保护目的落脚于被代理人的财产安全,但存在指涉构成要件规范目的的解释难题,或“以表见代理之名”行“架空诈骗之实”,或误解了债权准占有的规范保护目的。表见代理制度不是刑法财产损失的评价对象,将表见代理制度纳入财产损失的评价范围误解了表见代理制度在自由选择权背景下所具有的救济属性,也会导致因经济激励而发生程序回转的现象。只有在规范保护目的同一,且规范结构实质适配的情形下,刑法才可有条件地兼容民事制度。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34-245,共12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法中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评价体系研究”(项目号:22CFX072)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经济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与财产损失评价研究”(项目号:22FXC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