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未经授权的人脸识别支付中,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用户需承担妥善保管人脸信息这一安全工具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审理人脸识别支付案件时要对本人行为规则进行限制,使用安全工具的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用户本人的行为。用户负有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未及时通知的,可以将其作为判断用户过错的依据之一,依据该未通知行为对于损失的原因力认定用户需要承担的责任。需对《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中的“用户的过错”进行限缩解释,仅在用户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且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没有过错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才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可依据债权准占有制度对实际收款人主张损害赔偿。
出处
《运城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70-74,89,共6页
Journal of Yuncheng University
基金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2023JSJG303)
东南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2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