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结构简单与资金薄弱等特点,进行破产重整时呈现出与大型、中型企业截然相反的制度需求,实践中发生了偏向于保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破产趋势。应在理清适用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重整破产规则,如突破绝对优先规则、改变管理人主导的管理模式、简化债权人会议等,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更好发挥破产制度在营商环境中清理僵尸企业、提高资源分配效率的作用。
作者
孔萍
于剑桥
KONG Ping;YU Jianqiao
出处
《全国流通经济》
2024年第13期114-117,共4页
China Circulatio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