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避制度可以体现案件当事人监督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依法办案和保障案件程序公正的功能价值。公安机关整体回避制度构建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对于展现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及权威性至关重要。辩护人涉罪“原案侦查机关回避”和异地侦查管辖的刑事立法为公安机关整体回避提供了法律参照。通过立法规定公安机关整体回避制度,拓展其适用范围,设置公安机关整体回避的告知启动和决定程序,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严格管控公安侦查权,增设有限定条件的无因整体回避制度,确立和完善管辖移转型指定管辖和异地侦查管辖,设立自行回避义务主体及滥用无因回避申请人的违法责任,是建构我国公安机关整体回避制度的重要路径。
出处
《公安研究》
2024年第6期49-57,共9页
Policing Studies
基金
河南警察学院2023年度院级科研项目“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的创新理路一一公安机关集体回避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HNJY-2023-56)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