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的刑事回避制度只针对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个人,因此,导致在出现司法机关与其所处理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司法机关仍可能参与了该案件的处理。单位回避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当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大背景下,单位回避制度的构建就显得十分必要。
出处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40-44,共5页
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