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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适用探讨

O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Sexual Assault by Personnel Responsible for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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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并以此为基础指导本罪的司法适用。本罪的行为主体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认定时要以“是否存在隐性强制”为核心进行实质判断。本罪的实行行为要对“发生性关系”做扩大解释,除了一般的性交行为,还包括插入式性行为。关于“情节恶劣”的判断则主要从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性侵人数以及对被害人所产生的后果之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考虑和解释。本罪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负有照护职责的人与被照护人发生性行为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本罪,因为本罪存在着一定的出罪空间。
作者 夏萌 XIA Meng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9-48,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22年湖北省教育研究项目(202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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