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成立与解除标准在实践中仍存有争议,“双重继承权”的拥有有违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继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效果,二者之间享有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仅为《民法典》第1127条。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仅限于双向扶养型继父母子女。除了抚养与赡养义务的履行到位,扶养关系的成立还不应忽视共同生活、持续时间以及主观意愿因素。扶养关系的解除情形有二: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当事人的协商解除。为了防治“双重继承权”对司法效率造成的损害,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应实行遗产限定继承。此外,可以在个案中运用遗产酌给请求制度使继父母子女的继承制度更为完善。
作者
李可钰
陈圣利
LI Keyu;CHEN Shengli
出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3-80,共8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编号:23FXC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