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因具备侵权行为能力而对外承担责任,但对于在公司侵权中董事因执行职务而是否需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要更多地从组织法的角度来考量。对于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应具体从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主观要件来进行分析,并对赔偿责任形式进行深入探讨。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具体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应先由公司承担,董事在公司不足以偿付的范围内直接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8-122,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