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海事案件中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应适用的法是司法实践的分歧所在,亦是《海商法》修改进程中所涉议题之一。我国司法主流态度所支持的适用船舶抵押权自身准据法(船旗国法)的做法,会造成两方面的困境:一是忽视受偿顺序相对于船舶抵押权的独立性,二是存在引起海事请求权受偿顺序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对于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应适用的法,从冲突法角度看,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与船舶优先权的内在联系要求二者的准据法应保持一致,即适用法院地法;同样涉及债权间受偿顺序的跨境破产案件,其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的实践亦提供了参考。从诉讼法维度分析,《海诉法》中有关受偿顺序的规定可适用于涉外案件,这即暗含对法院地法的适用。适用法院地法虽看似违背内外国法平等的基础,亦未必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期待,但具有客观性与协调性。
出处
《世界海运》
2024年第5期34-43,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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