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修订新增了具化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把职工和消费者定位为“利益相关者”。公司虽以营利为本,但若职工无共享权,营利和发展则无源。共享才能共赢,才能劳资人格和产权平等。公司法需确立职工为利益共享者;职工共享权应立为企业合规审查和司法裁判的法律规范;共享权的实现应内化为企业成本和公司利润法定分成或持股的社会责任。在时代大变局中,可以先行先试,具体实现公司法确立的保护职工权益的公司的各种社会责任,以大视野看待劳工共享利益和通过劳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法制路径。
作者
杨遂全
刘坚
Yang Suiquan;Liu Jian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8-65,共8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2018VHJ0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