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商以实效性为核心评价指标。当前,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商制度的发挥仍面临着“区域利益主义”倾向盛行、协商主体范围相对狭窄、协商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协商内容不完善等诸多制约。为改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商的实效性,应树立“流域整体性”的治理理念,塑造协同共治的协商主体格局,搭建动态的协商程序规则,缮治协商具体内容。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5期50-53,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纠纷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及方法优化研究”(23CFX048)
湖南省创新项目“生态文明思想下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CX2021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