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施行,可为家庭暴力未成年受害人提供较为有力的司法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的范围尚不周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前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中因法源依据不足而介入受限。本文以“国家亲权”法则作为理论支撑,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法教义学视角出发对法律条文作出体系解释,旨在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之间的纠结与联系,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特殊主体地位,以期厘定后者第一百零八条中具备代为申请资格的“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范围。继而,根据公权力介入限度对第一百零六条受案范围提出若干建议,论证检察机关介入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时机和方式,以优化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路径。
作者
张鸿巍
王丽莎
ZHANG Hongwei;WANG Lisha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8-140,共13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在押未成年人执行监管活动监督研究”(课题编号:GJ2022C3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远航计划项目“家庭暴力中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实现路径研究”(课题编号:23NJYH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