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平台经济中,数据不仅是平台参与竞争、谋求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还有可能因平台的不当搜集成为用户隐私泄露的潜在风险。传统行政机关对隐私损害监管面临不足,知情同意规则同样作用有限。基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维护数字市场竞争秩序的考量,反垄断法对于规制用户隐私保护显得尤为必要和可行。然而,反垄断法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隐私损害评估难、剥削性滥用认定模糊以及司法救济不足等现实挑战。为了完善这一路径,需要更新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明确并细化隐私侵害的认定标准,加强数据隐私保护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并拓宽私人救济的途径。
出处
《实事求是》
2024年第2期71-7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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