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引入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这一权利不仅具有私法上强化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保护的意义,更具有在公法层面促进数据资源流动、在竞争法层面打破平台数据垄断的多重法律定位。目前互联网经济背景下平台数据垄断形成的用户锁定效应与独宿现象难以突破,其根源在于双边商业模式对立足于传统一对一交易模式的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突破双边商业模式带来的信息传递阻碍,直接打破平台数据界限的积极作用,还可以成为平台垄断监管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在反垄断法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66-75,共10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反垄断法视域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22FXA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