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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应然制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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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终结本次执行已适用于司法实践,但因其制度定位的模糊使得诸多相关配套措施尚还存在瑕疵。同时,学界对终结本次执行的制度定位尚未形成共识,难以为法院妥善实施终本执行制度提供足够的学理支撑。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的制度定位,首先要厘清其核心作用,即化解执行积案。通过横向比较可知,终结本次执行在启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与中止执行似无本质区别。基于实现执行法宗旨、合理衡平当事人和法院利益之考量,在制度定位上,宜将终结本次执行视为“特殊的中止执行”,将其适用于因客观因素而长期执行不能的案件。在具体适用上,首先大体确立“诚实且不幸”债务人的认定标准;其次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联动财产登记机关的基础上,不将债务人纳入失信名单,允许其使用生产资料以尽快恢复清偿能力;最后对于5年内仍无法彻底清偿的案件,应直接转入破产程序。
作者 黄茂醌
出处 《求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5-73,共9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理论基础与实施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9VHJ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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