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人工智能建置的风险评估在美国等国家的刑事司法中得到广泛运用,风险评估可能受开发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影响,产生偏见、歧视及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等问题,但因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黑箱”等性质,对风险评估进行实质审查的难度较高,导致被评估人救济自身合法权利的途径受阻。如果要将风险评估引入我国司法语境,需要对其设置一定的规制措施。在将风险评估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法律原则进行理念辩证后,确定风险评估的规制方向,并因应制定规制措施。从透明性规制的角度而言,准确选取公开数据的种类,以民主参与为核心建构数据公开制度;从问责性规制的角度而言,建立风险评估的事前审查机制与事后监督程序;同时需要预防司法人员可能出现的“自动化自满”倾向。
作者
楼伯坤
鲍博
Lou Bokun;Bao Bo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2024年第3期60-73,共1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湖南省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项目“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完善研究”(22WJJDYB02)
浙江工商大学“数字+”学科建设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SZJ2022A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