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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直播营销中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2

The Liability Distribution of Related Legal Subjects in the Digital Human Live Stre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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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人不属于法律主体。真人驱动型的数字人直播营销,实施驱动的自然人应视为直播营销人员。智能驱动型数字人直播营销无直播营销人员,应由直播间运营者等内容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者运用数字人直播营销也可能构成广告,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广告代言人,但知名人物授权经营者以其形象为数字人原型时,应承担广告代言人责任。针对数字人直播,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承担真人身份核验、数字人直播的信息披露、数字人形象的审核管理、安全评估等特殊责任。
作者 吕来明 刘人宁 Lv Laiming;Liu Renning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2期61-65,共5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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