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工商户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但司法实践中其民商事主体属性并没有得到明确认定,典型争议为个体工商户能否解释为商事留置权制度中的“企业”。这一争议出现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一章当中。通过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纳入商事留置权适用主体范围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发现“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功能价值上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为解决这一争议,可以在立法上修正《民法典》商事留置权条款中的“企业”表述,司法上以目的解释方法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属性。这既符合商事留置权的制度初衷,也符合个体工商户的营利性特征,对于个体工商户制度的未来走向具有积极意义。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2023年第6期102-109,共8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家户制传统视阈下‘两户’制度存废问题研究”(20YJA8200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