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的我国的少年司法缺少对除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以外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司法干预制度。在两法修订后,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完善了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和保护措施,但是,由于缺少司法权的介入以及干预措施的规定不够细致,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为了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先议制度,由契合少年司法属性且具有少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检察机关行使先议权,同时,在建立具体的检察机关先议制度时应当扬弃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优缺点,构建符合我国检察机关属性,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先议制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第5期57-65,共9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