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专门教育被定位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在"去司法化"数十年后,实践中的大部分专门教育已经发展成为以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一类特殊义务教育。专门教育制度的重构应该在尊重社会现实基础上,首先进行分级,区分严重不良行为与一般不良行为的教育。对后者而言,应进一步靠拢教育而不是回到司法。这类专门教育的发展策略应采用全纳教育的理念,嵌入普通学校的教育中,进而为一般不良行为学生甚至不适合普通教育模式的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全面发展的机会。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第2期68-76,共9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金
2018年度上海市教育科研市级项目“保护处分视域下的工读教育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C18046)
2020年度上海政法学院校级项目“中美比较视野下的工读教育再定义”(项目批准号:2020XJ14)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