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促进型立法兼具“依法而改”与“依法促改”的双重使命。然而相关立法“依法促改”面向羸弱,表现为促进型规范权重过低、条款刚性不足和促进者责任缺失。进一步释放法治对于改革的促进作用,是优化改革促进型立法的关键所在。改革促进型立法需强化实质激励,应对多维度委托任务中改革的弱激励困境,凭借以“激励”为联结的传导机制,提供更加友好的制度设计,以获取改革推动力。为此,需优化激励机制以调动改革决策者、实施者、参与者的积极性,增设针对促进者的责任条款,还需廓清宣示性、倡导性条文的适用领域,避免条文的空泛化。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71-178,共8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