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式现代化为研究新时代法律监督提供了最新的理论范式。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写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检察机关定位内在契合。检察机关业已成为法律监督运行评价的主要场域,但检察体系并不等同于法律监督体系。实践中,检察机关亦未承载全部法律监督职责,也非唯一的法律监督主体,其功能定位多元,“法律监督机关”与“法律监督职能”存在认知分歧。法律规范中的法律监督缺乏统一协调表达,加之改革进程中相关机关职能不断调整,法律监督职能变得更加零散,体系化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监督体系化应定位于服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构建以“职能”为核心的中国式“复合型”法律监督体系,该体系以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体系为中心纽带,却又不囿于检察场域,实现检察与其他国家机关各类法律监督属性职能的融贯,统一于法律监督功能,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据法律授权监督国家机关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7期41-47,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双一流”学科重点项目“监察机关履职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保障研究”(19A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