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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偶像表演侵权的版权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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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拟偶像是依托数字信息网络进行偶像活动的架空形象,可分为语音合成型虚拟偶像、动捕驱动型虚拟偶像与计算驱动型虚拟偶像。虚拟偶像在表演活动中可能侵害他人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版权权利。虚拟偶像表演版权侵权同样适用传统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标准,但是类人工智能的计算驱动型虚拟偶像表演版权侵权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具有特殊性:判断主体应由“普通观众”转变为“领域专家”,判断方法应以“整体观察法”为主。若对虚拟偶像表演侵权进行法律规制,应强化算法设计评估制度实施事前控制,利用行政监管附带审查进行事中监管,健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便于事后追责,同时加强网络平台全过程的管理责任。
作者 李宗辉 石微
出处 《中国版权》 2023年第3期17-23,共7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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